韩韩陈陈结婚七年,近期陈陈发现韩韩有了外遇,且与第三者保持同居关系已有两年。但陈陈仍然深爱着韩韩,为了挽回这段破碎的婚姻,陈陈四处借款,以韩韩名义向第三者支付了24万元的“分手费”,希望二人断绝联系,第三者现场写下“今给本人24万元,从今以后一刀两断,决不往来,再有往来天打雷劈”,并在收条上加上“如再有往来,24万元退回”。但不久,陈陈发现,韩韩仍然与第三者往来。双方将此事闹到派出所,经派出所调解,第三者给陈陈写下欠条:“今欠陈陈24万元,于本月还清”。但事后第三者并没有按欠条支付,陈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24万元。则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 陈陈认为,该“分手费”的给付构成赠与,这24万元是为了断绝其与韩韩的不正当关系,故应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关系,而事实上二人未断绝往来,赠与所附义务未履行,第三者应当返还24万元。第三者认为,这24万元是由韩韩付给自己的,是赠与行为,自己不应当返还。陈陈的请求将得到法院支持。
B. 第三者在派出所写下的欠条构成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C. 若陈陈痛定思痛,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应当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D. 若陈陈思虑良久,仍然不能舍弃这段婚姻,但认为自己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故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韩韩向自己补偿20万元。法院十分同情陈陈的遭遇,判决韩韩向陈陈赔偿20万元。
答案:AC
解析:
A选项:韩韩与第三者之间的同居关系有悖正常的婚姻家庭观,有悖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有违公序良俗,“分手费”也是不符合社会道德的,不应得到支持。另外,即便“分手费”的给付构成赠与,陈陈给第三者24万元,也是为了断绝其与韩韩的不正当关系,故应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关系。而事实上,二人未断绝往来,赠与所附义务未履行。根据《合同法》192条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194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故本题中陈陈的诉讼请求将会得到法院支持,第三者的抗辩不无效。A正确。
B选项: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题中,第三者在派出所给陈陈写下欠条:“今欠陈陈24万元,于本月还清”。构成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故诉讼时效中断。B项表述错误。
C选项: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韩韩与第三者同居两年,陈陈提起离婚诉讼,调解无效,满足法条中(一)的情况,故法院应当准予离婚。C项正确。
D选项: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韩韩虽与第三者保持同居关系,但此条损害赔偿请求的行使,以当事人有过错并因过错而导致离婚为前提。如果不起诉离婚而仅依据此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以及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中,当事人基于第46条提出的赔偿请求,依法均不予支持。故法院判决有误,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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