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小蛮腰。
该文件于2014年4月10日印发。
银监会于4月11日发布“关于防范虚假信托公司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风险提示”同时公布了68家合法准入的信托公司名单。

一.公布的背景: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的主要目的是对信托进行进一步监管,从而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防范影子银行风险。中国目前影子银行的发展有三种最主要存在形式:银行理财产品、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产品和民间借贷。其中规模最大的是银信合作,就是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银行通过信托理财产品的方式“隐蔽”地为企业提供贷款,银行可以不采用存款向外发放贷款,而通过发行信托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并向企业贷款,逃避了监管,但同时杠杆依旧增加了。从2004年2千亿元规模到2011年4万亿,再到2013年底时接近11万亿。
也就是说信托规模扩张太猛,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金融杠杆被加大,且游离于监管之外,再加上当前的经济形势不太好的情况下,伴随着大规模信托集中到期兑付这给我国经济带来非常大的压力及非常多的不利因素,系统性风险增加。而且当时大量的信托资金投向是房地产行业及矿产能源,而房地产行业的发展风险也增加、矿产能源等也是受到经济周期影响,许多信托面临逾期,刚性兑付压力太大。
我国经济目前面临的三大风险是房地产风险、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及以银行表外业务为主的影子银行风险。
三者相互关联、相互影响。但是信托是影子银行与房地产之间的交集,牵一发而动全身,故而信托风险的监管特别紧急和迫切。大
.内容解读:
1.总体要求就是明确信托公司定位“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功能定位,培育“买者尽责,买者自负”的信托市场文化,让信托回归本业,回归实体经济,切实为民生服务。这就意味着信托公司的功能定位明确了,而且银监会等监管层不支持刚性兑付。
2.做好风险防控,说的很全面,这是本次指导意见的重点,说了一大堆无非就是各种手段,各种措施要怎么做,才能防范风险,从处置风险项目、加强风险防控到建立所谓的风险防控长效机制之类的,无非就是为以后信托逾期了,该怎么做立定一个大的框架。
3.明确转型方向(信托公司以后你们可以去做什么)。
4.完善监管机制(银监会给自己手下的小弟明确责任、进行分工)。

========================这是分割线======================================
大股东兜底是否和公司法有限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冲突?

1.这个首先你要明确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再去看一看信托公司的名字,一般都是信托公司或者信托责任公司。(《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六条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2.他们最大的特点就是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并以其出资额为限。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股东的责任也是有限的,而此指导意见中说出当信托公司出现流动性风险需提供流动性支持,出现亏损蚀本资本减少,补充资本或压缩规模。这是针对信托公司而言,但是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至于大股东兜底,属于法律中的兜底条款,是法律的补充和延伸,以弥补列举式立法模式之不足。但这个需要签订相关协议,并不是强制性要求必须得签订大股东兜底协议,目前为何出现兜底协议,是因为行业潜规则以及道义的考量,并非出于法律的考量。

从本质上两者是不冲突的。

— 完 —

本文作者:黄受才

【知乎日报】
你都看到这啦,快来点我嘛 Σ(▼□▼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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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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