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我们总行在前天下午发布的初步分析。
127号文快速解读
1、127号文的发布主体除了此前传闻中的“一行三会”外,还加入了外汇管理局,通过联合发文的方式扫清监管死角,充分显示了监管层对同业业务规范管理的决心。增加外管局,我们认为主要是通知规范了对同业代付业务的管理,涉及跨境贸易。
2、通知首先从大的方向上对同业业务进行了定义和分类,分为同业融资业务和和同业投资业务,其中同业融资业务涵盖了目前除投资外的几乎所有同业业务,包含了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业务。我们认为,通知认可了同业的投资功能,比银监主席讲话对于“同业业务回归临时性头寸调剂本质“的提法要有所放松和进步。
3、通知强调了,同业业务的开展要按照规范的会计核算和资本计量要求,直指目前市场上不规范的会计操作和资本计量方式,不规范的同业代付、委托投资等业务模式将无法存续,配合通知对于买入返售标的范围的限制和第三方担保的禁止,银行将面临大量计提风险资本的难题。
4、通知对买入返售进行了严格限制,主要表现在:一、禁止三方买返,即此前兴业、民生等银行的投资模式无以为继;二、买返标的资产仅限“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影响:买返标的范围的严格限制,将使得更多的资产转入同业投资科目,通过买返降低风险资本的方式也无法延续。三、卖出回购方不得将资产出表,将导致市场上的票据销规模行和假丙方减少或消失,票据规模出表难度加大。
5、通知强调买返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清理目前市场盛行的承诺函或回购担保的意图十分明显,但我们同时注意到,通知的用词与8号文不同(”商业银行不得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融资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通知仅禁止了”第三方“的”信用“担保,对于直接交易对手的担保、承诺的效力和第三方的抵质押担保效力未明确否认,我们认为这可能是为非标投资的留下了”后门“。
6、通知延续“9号文“的一些内容,设置了同业业务期限和风险集中度要求,强调了加强流动性管理的重要性。”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解读:一、虽然未提到“同业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不超过三分之一“,但通过负债端占比的限制,实际上已间接限制了同业资产的占比,我行对于同业负债依存度的管理实际上已提前落实的监管要求,对我行影响不大。二、对于集中度的限制将影响中小金融机构对我行的融出总额,负债来源分散化的要求加强;我行融出方面,因为一级资本相对较大,融出资金影响有限。三、未将同业存单纳入管理范畴,浮动利率的一年期以上同业存单或将成为商业银行获取长期负债的重要手段。
7、对于专营制改革,我们认为,通知与银监同日发布的140号文(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选择了相对折中的方案,将线上业务收归专营部门,保留了分支机构的部分同业业务职能。
通知未提及专营制,要求金融机构用“同业授信和区别授权“管理分支机构的同业业务,变相认可分支机构的经营职能;同日发布的银监 140号文要求,”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对同业拆借、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债券、同业存单等可以通过金融交易市场进行电子化交易的同业业务,不得委托其他部门或分支机构办理。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对不能通过金融交易市场进行电子化交易的同业业务,可以委托其他部门或分支机构代理市场营销和询价、项目发起和客户关系维护等操作性事项,但是同业业务专营部门需对交易对手、金额、期限、定价、合同进行逐笔审批,并负责集中进行会计处理,全权承担风险责任。“认可分支机构对于部分同业业务的经营职能。
8、通知采用新老划断的方式,通知之前的业务只需报备,新业务按通知执行,尽量减小对巨额存量同业资产的冲击和影响。
9、从通知整体的思路来看,标准化业务将是同业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未来的发展方向,我们认为主要有一下可能的影响:一、债券资产成为投资热点,债市将迎来春天;二、资产证券化等标准化平台的建设将提速,为信贷资产流转提供途径;三、银票和商票的信用属性和标准化认可程度将拉大两者的价差。四、短期内信贷资产出表、票据洗规模将受限制,风险资本计提将制约各机构同业资产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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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鲍宏斌
【知乎日报】
你都看到这啦,快来点我嘛 Σ(▼□▼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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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如何解读2013年3月27日银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8号文”)?
银监会用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的「8 号文」,针对的是信托还是银行?接下来会对哪些与银行相关的金融产业带来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