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阅读完全文。这个案子说来话长,足够写本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教程。我尽量以极简单的风格陈述完毕。

1. 该案嚷嚷啥事?
该案第一次阐明,API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

所谓API是应用程序接口信息,简言之,就是函数调用行命令。争议在于,如果有人用了函数接口信息,但是自己编写具体函数代码,这时是否侵犯著作权?谷歌为了使安卓兼容JAVA,抄了三十几个库的接口信息,花了三年时间自己编写了具体函数代码,Oracle买了Java,起诉谷歌抄袭接口信息软件著作权侵权。一审判决API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次二审掰回来,说受保护。

2. API 居然之前不受保护?

API之前被认为是和功能紧密联系的表达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法》采用两分法,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例如,你写篇文章阐述如何梳妆打扮可以吸引异性,文章作为表达受保护,但是具体阐述的勾引的方法,作为思想不受保护。所有的程序、功能、方法、流程,统统被视为思想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进一步,为了明确两分法,产生了吸收原则,即如果和一种思想仅有一种或者有限的几种方式表达,该表达因为受思想吸收而不受保护。 For example,假如全世界就一种方式吸引女生,就是变成高富帅。那么你即便独创性的作出了表达,该表达也不受保护。

一审中认为,API实际上就是函数接口信息,函数是功能,不受保护。而接口程序虽然是表达,但是如果谷歌为了兼容目的,仅能采用一种方式编写API,因此,API的表达被函数的功能吸收,故,API不能受保护。

二审判决认为,NO,小子们都错了,所谓表达方式有限不是“抄袭时”的表达方式有限,而是“创作时”的表达方式有限。换句话说,Sun在编写Java的API时,表达方式很多。编好了之后,你Google要抄的时候,当然只有一种抄法,这个时候,不能因为和功能有结合,而就完全放弃对表达的保护。至于是否兼容,那是“合理使用”的问题,而不是受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

3. 之前有没有类似的案件?

之前最著名的案件就是Boland诉 Lotus, 该案件中,确定的基本原则就是,如果表达方式基本受功能所限,则不受保护。 该案中,Lotus完整抄袭了Boland的菜单栏(脑补WPS和Word的关系)。法院认为,菜单都是命令,尽管命名方式可以不一,但其本质是功能,菜单的排列、组合都不能受保护。

很明显,本案和该案是对一个问题完全不同的判例。本案判决书中,也很不屑地说,老子适用第九巡回法院先例,你那个是第二巡回法院的事情,不管用。

4. 评价

著作权是很讨厌的学科,是诡学。号称尊重先例的美国,都是翻来覆去随便判,在中国就更别提了。
本人认为,该案是邪恶的,是不懂技术、不爱学习的傻老头们判的。有失美国巡回法院水准。
静待美国最高院拨乱反正。

5. GPL
本案在GPL没有什么争议,谷歌商业性使用了,就需要获得许可。谷歌没获得许可。所以打起来了, so simple。一、二审都没有多花笔墨说这个事情。所以,那位仁兄说啥呢,没看明白。

6. 澄清
题主的问题让人觉得谷歌就是9行代码侵权。非也。

此案涉及6000多行API代码信息。那9行由于是跳槽员工写的,构成侵权毫无疑异。

— 完 —

本文作者:赵烨

【知乎日报】
你都看到这啦,快来点我嘛 Σ(▼□▼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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