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主的问题提的很有针对性,从某种意义上说,该份规定其实就是直接针对港资事务所的。
直接影响主要有两点:
第一,加强大陆的审计监管:近年来,财政部、证监会、中注协等部门机构对境内审计师执业状况的检查越来越频繁、也越来越严格,这一点从今年A股上市企业的非标审计报告的数量上也能看出来。但不得不说,对境外上市境外审计的企业的审计执业监管一直存在制度性空白,强制性要求境外审计机构与境内机构合作进行审计,就能直接检查内资所对该类企业的执业情况,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种空白。
第二,有利于内资所发展:对香港审计机构的限制,就是对内资所的支持,尽管无从得知这究竟是主要目的,还是只是弥补政策空白的连锁反应。“不承认境外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境外所必须要于境内所合作”等等——这些政策限制不仅是设给港资所的,也是设给香港上市的内资企业设的,明显抬高了企业的审计成本,有些企业可能仅因为嫌麻烦而直接委任内资所。国家支持内资所发展的意图非常强烈,即是是在境内,对内资所的宽容度及支持力度也远高于对已经本土化的国际四大所。
此外,我觉得香港会计师公会的回复很有力,也凸显出该份规定略显仓促(吐槽版):
首先,很多在港上市的内资企业一直是由香港事务所进行审计,从未出现任何重大问题。言下之意,东西没坏有必要修么,为毛抽风出台这个规定来限制港资所?
其次,规定中提及,香港事务所不能直接在审计现场工作,只能委任境内事务所进行执业,但要承担出具报告的法律责任。我去,凭什么他们做的底稿要我担责任?
第三,大陆弥补了监管的政策空白,可以监管境外上市企业,但底稿都是内资事务所做的,我拿什么来监督境内审计机构的执业?
第四,抠细节,但是非常关键的细节,规定所针对的企业主体是“经营实体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如何定义“经营实体”?
很有意思,会持续关注事态发展!
— 完 —
本文作者:Xu Max
【知乎日报】
你都看到这啦,快来点我嘛 Σ(▼□▼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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