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闹好吗,编剧要有那么傻我们的大电视剧行业还有法活吗 ( ̄^ ̄)

在电视剧合约中,制片公司会在编剧、导演、演员的合约中都注明电视剧的「集数」,然后以此作为支付报酬的依据。在我们的印象里,电视剧「集数」的安排通常只意味着编剧对剧情节奏和情节张力的调控,将其置于合同话语中讨论,集数除了体现为一个简单而固定的数字以外,并没有其他更多的含义。但随着娱乐产业的发展,发行渠道的变化,「集数」这个词却不再是个固定的概念,某一剧集在电视台上映的最终集数与当初合同中规定的创作集数存在着很大出入。这体现在电视剧生产流程每一阶段中的不同,以及随着政策变化、制片方应对结果导致的集数变化。这种差异是普遍的,但恰恰是这一普遍性导致了极易遭到人们忽视的潜在风险。

电视剧的编剧导演都是按集数收费吗?插图

(补一张我们的小朋友做的图!)

电视剧剧集数目的变化出现在电视剧生产流程的不同环节,如果我们仔细回顾近年电视剧集数变化的实例,不难截取出一些典型的情形:

 创作期的集数 电视剧创作期的集数,就是剧本的集数,是制片方根据整个电视剧制作策划规划出来的结果,剧目投资状况、制作成本和市场前景都会对集数的设置产生影响。集数作为电视剧的基本信息约定,会被写在编剧委托创作协议中。在签署协议后制片公司要求的集数不会发生改编,只有很少时候在写作过程中根据题材和内容的推进、甚至发行状况的改变,可能会有所调整,此时制片公司会另行通知编剧,实质上是变更之前的协议内容。

 拍摄期的集数 当剧组在真实的拍摄过程中,再现剧本描写的情节时,导演、演员和制片人难免会根据实际拍摄条件对原剧本加以必要的改变。实践中,导演一般会采集约合剧本长度1.5倍的镜头以充实电视剧自身的表现力,并更好地服务于后期剪辑。一个30集的电视剧,拍出来可能会到40集。一部分修改(如演员对台词的细微改变)并不足以对集数产生影响,但一些对剧情的重大调整和拍摄中的意外都可能直接影响到集数的长短,国外经常发生因演员伤亡事故需要该写剧情导致集数变化的情况——比如韩剧《你为我着迷》,由于女主角朴信惠在拍摄期间遭遇车祸,该剧临时将第1到7集的精彩画面剪辑为第8集在MBC电视台播出。经制作公司与电视台协商,双方决定将《你为我着迷》由原定的16集缩水为15集。但我国则是根据广电的报批,只能有微小的调整,巨大情节变化可能会涉及再次审批的风险。

 剪辑后的集数 后期剪辑时,导演可能基于素材质量,为实现更佳的艺术效果而调整集数,也可能因商业考虑而重新剪辑,如增加长镜头、空镜头和固定镜头的比率——长达120集的《隋唐英雄》在每集正片播出之前会先播放一段「上集精彩回顾」,紧接着正片的播放中,新一集的内容又会与上一集重复近一半,借此扩充或缩减集数。即将在美国上映的美版《甄嬛传》因考虑美国市场与审美的差异,在尽力保存原貌的情况下将原76集的电视剧剪辑为6集。

 送审期的集数 已拍摄剪辑完成的电视剧经有关部门审查发现含有不宜播出情节的,亦有可能重新整合制作,对集数做出一定调整。例如,「乡村爱情」系列电视剧第三部《乡村爱情故事》在央视首播时,因被广电总局指出「关于村委会主任改选的情节违背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而要求对该情节进行修改。剧中小沈阳扮演的王天来给齐县长送礼托其帮忙找工作的情节也被提出修改意见。有关演职人员为此重新进行了配音与剪辑,最终形成的版本较原版缩减了6集。

 发行期的集数 出于收视率的考虑,电视台在接到制片方提供的成片后仍有可能重新安排播放的集数。由于木村拓哉领衔主演的《CHANGE》此前连续两集收视率下降到了20点以下,无可奈何的电视台选择缩减集数提前把本剧完结。反观国内,新版《天龙八部》自去年12月22日开播以来,湖南卫视每天播出一集或两集,收视率从第一天的1.57%节节下滑至0.74%。在播出第42集后,该剧临时被湖南卫视被停播。

这些典型的时间点暗示了电视剧集数变化的可能,而制片方与编剧往往在合同中规定以编剧创作的剧本作为薪酬结算的依据。但事实是,一份合同约定的30集电视连续剧(以30集的名义结算)既可能被制片方以40集的剪辑版售予电视台,也可能以20集的版本售出,双方均无法对自己的利益作出稳定的预期,这就需要制片公司与编剧以某一明确的时间点来界定集数的具体含义,或是每一次提到「集数」时,都做出不同的规定——这就要法务和制片人在起草和审阅协议时格外关注,针对具体的影视剧题材和篇目以及未来的商业规划,做出不同的处理。如果编剧对自己的能力抱有十足的乐观,认为剧本经拍摄剪辑制作完成的最终版本集数会多于原剧本集数,他也许会主张在合同中约定,集数以电视台或网络频道实际首播的集数为准,业内大牌编剧现在都会这样做——当然风险也是存在的,如果电视剧被卖的时候「缩水」了,编剧也要承担变少的风险;同样,如果编剧担心剧本内部分情节存在擦边球现象,可能会在审核中遭到阻碍,他就可能约定以制片方剪辑完成后(送审前)的集数为标准。

看完后有木有觉得自己在裸奔的感受?凸(`⌒´メ)凸

除以时间点作为判别集数的标准外,从影响发行集数变化的原因入手同样可以对集数的变化进行分析和阐释。如前文提到演员人身意外对集数变化的潜在影响(故而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因演员人身意外而导致电视剧实际播放集数减少的,以原合同中约定的/实际播出的集数为准),与之相似,在国外,比如美国,罢工等突发事件同样能够直接影响电视剧的拍摄和最终放映的集数——美剧《越狱3》因剧本协会集体罢工而耽误了拍摄进度,福克斯老板最终决定将本剧缩短为13集。考虑到我国电视剧「先审后播」而非韩剧美剧「周播」的运作模式,对电视剧集数可能产生影响的突发性原因则更多是商业和政策因素。

 电视台与制片方的商业考量 制片方,尤其是电视台,会出于商业运营的考虑依照市场现状对电视剧集数进行调整。如2013年热播电视剧《打狗棍》,部分卫视曾通过剪辑片头广告甚至减少放送集数的手法保证该频道播送下一集时,其他频道仅播完上一集,以此争夺收视主导地位。又如,出于对市场前景的悲观,福克斯电视台决定将美剧《危机边缘》第五季的续订集数缩减到15集,而在前4季中,每一季的集数都在20集以上,第二集甚至曾达到23集。如果制片人看好或不看好某部剧集的市场前景,他们便会在编剧合同中确定相应集数最低的计算方案。

 政策下的被迫调整(ლ(´ `ლ) 这是我国最霸气的「看得见的手」) 4月15日,广电总局推出「一剧两星」政策,该政策要求「同一部电视剧每晚黄金时段联播的卫视综合频道不得超过两家,同一部电视剧在卫视综合频道每晚黄金时段播出不得超过二集。」 由于播出平台存在数量上的限制,如果制片方维持原有价格出售剧目,其可能获得的收益将减少。因此一定数量的制片人都通过调整集数的策略将电视剧变更为2015年前播出完毕,以保证投资方能够顺利收回资金。而卫视本身也增加了选择的难度,购买电视剧的成本较政策实施前有所增加,故而也会在档期的编排中对电视剧集数进行细微的调整。

此前,广电总局电视剧司还曾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卫视综合频道电视剧编播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电视剧每天播出时间总量不得超过每天播出电视时间总量的45%;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外,同一部电视剧每天播出总集数不得超过6集;同一部电视剧在19:00至24:00之间,播出总集数不得超过3集。此外,广电总局还在2011年和2014年先后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管理的意见》和《关于做好2014年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编排和备案工作的通知》,规定卫视频道在晚19:30- 22:00点的黄金时间,每周娱乐节目不能超过两档;各台须设一档道德建设类节目;这些政策的出台,都直接或间接对电视剧集数的编排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最近,随着「中国梦」思想的提出,广电总局已决定于2014年暑期开展以「中国梦」为主题的电视剧展播活动。受此影响,不同的电视台都会对购片策略做出调整,编剧与制片公司都会依据政策的倾向调整其对最终放映集数的预期:着重描写「中国梦」相关题材剧本的编剧可以合理地期待原作集数在实际播映时得到扩充,而古装剧、偶像剧编剧则要考虑相反的情况,并据此在编剧合同谈判时确定对自身最有利的情况。

但对于已经在进行的影视项目,如果在合同中未进行明确的约定,编剧的「集数」——也就是「钱数」变少了,当然会不干,他认为这不是自己的事儿,而是政策影响——政策在合约中通常被写在「不可抗力」里,如果进入诉讼,那很有可能是对编剧导演的不利;在制片公司与电视台、视频网站的交易中,也会对制片公司不利;而电视台与视频网站对于「集数」的影响,则会体现在平台的广告招商中,议价能力相应降低。

正是由于编剧创作阶段确定的剧集数目还徘徊在政策、商业规则等不确定的潜在元素影响之间,而这些影响本身是难以预测的,因此最后播出在屏幕前,被观众事实上收看到的集数可能已经与编剧最初的构想大相径庭。我们往往在签署合同时忽略这一因素的影响,但未得到明确界定的「集数」概念可能指向完全不同的结果,因而以集数可能发生变动的不同时间段或不同原因来具体界定集数的最终标准,能够在减少不确定风险的情况下最大的保证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 完 —

本文作者:刘莐

【知乎日报】
你都看到这啦,快来点我嘛 Σ(▼□▼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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