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后来,通过《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允许设立具备法人资格从事经营活动领取营业执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企业地位差不多,但不直接归类于企业),允许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从事经营活动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经营单位)。国务院出台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进行登记,但有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无需办理登记即依法成立(如,参加政协的人民团体即民主党派)。国务院还出台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对不属企业的民办单位予以登记赋予其民事主体资格。
因此,在我国设立的社会组织,如果不是机关单位、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一般要根据其是否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确定其机构属性是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还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应地,要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像民办学校或医院,他们在取得办学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还要根据其是否营利性分别到工商部门或民政部门办理相应登记。
——————————————————————————————————————————
不过,我国的律师事务所的机构属性,一直非常奇怪,怪的原因是部门争权。
最初的国营律师事务所是归类于事业单位。但后来律师服务市场放开,可以成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并保留部分国家出资的律师事务所,也不再归类于事业单位属性。国务院上世纪九十年代搞市场鉴证类机构清理时,曾设想律师事务所在其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领取执业证书后,也按其是否营利性,分别向工商部门登记为企业,或者向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但是,司法部一直不同意放权,不同意律师事务所办企业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司法部曾先后发文:《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应进行工商登记的通知》(司发〔1990〕056号)台州市司法局_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应进行工商登记的通知;《关于律师事务所不进行民政登记的批复》(司复〔2000〕4号)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进行民政登记的批复;
司法部《关于合作和合伙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应否纳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批复》(司复[2000]8号)司法部关于合作和合伙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应否纳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批复。
司法部坚持认为:律师事务所是依据《律师法》及《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依法成立,不应再进行民政、工商等形式的登记。
———————————————————————————————————————————
如此一来,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就成为既不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不是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机构属性,而由司法部引述《律师法》将其单列为“律师执业机构”这一机构属性,但实际上要相当于企业一样缴纳相关税收。
律师事务所无需办理民政或工商登记,当然有好处,但也有弊端,不利于投资人退出律所的变现价值最大化,不能像企业那样进行资本等资源运作。
— 完 —
本文作者:黄璞琳
【知乎日报】
你都看到这啦,快来点我嘛 Σ(▼□▼メ)
延伸阅读:
如何成为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年轻律师应该如何选择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