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代的现场勘察非常强大,不是技术上的强大,而是它有着一套对待犯罪现场处理的标准流程和规范,其条文之详尽,检查流程之绵密,让你简直不敢相信这是两千多年前一个连纸都还没发明的国度该有的制度。
1975 年 12 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的睡虎地秦墓,出土了一大批竹简。这些竹简大部分是当时秦代的行政文书、法律条款和日常公文,甚至还有法律常识问答和诉讼流程……从这些资料可以看出,秦代对这些法律条文的热衷程度,不输于现代美国的司法体系,条款繁多,规则详密,不愧是中国历史上唯一一个“法”国。
在这堆竹简里,有一套叫做《封诊式》的竹简。封者,封锁现场;诊者,查勘检验;“式”是秦代公文的一种,类似于行政部门工作手册,包括实际工作中的法律依据、办事原则以及工作流程。
所以
《封诊式》翻译成现在的意思,就是:大秦公安部关于犯罪现场勘察审讯侦查的若干工作细则。
或者用个通俗点的名字:《CSI:大秦》
《封诊式》一共有 98 片竹简,一共分了 25 章,每章都有一个小标题。前几章比如《治狱》、《讯狱》什么的,是总的办事原则。比如第一篇《治狱》,上来就说:“治狱,能以书从其言,毋治笞掠而得人情为上;笞掠为下;有恐为败。”意思是审案时要以口供为主,最好不用刑,用刑或者恐吓犯人,是不好的。
那么不刑讯逼供,怎么问出实情呢?里面有一篇《讯狱》:
审讯罪犯时,先听他说完口供,记录下来。就算知道他是在胡说,也不要马上打断,让他说完,记录下来,然后再进行诘问。诘问的时候,如果他有辩解,也一并记录下来,再继续诘问。一直到犯人理屈词穷为止。如果犯人多次撒谎,屡次翻供,就打!但必须有拷打记录。
也就是说,犯人不能不打,但要打得有理有节,掌握分寸,还得留下记录。
后面十几章则是分成了《盗马》、《争牛》、《贼死》等十几种犯罪类别。有意思的是,这种工作手册不是枯燥的理论说明,而是以案例爰书的形式进行讲解。爰书就是现场工作报告,用一些实例,手把手教你怎么成为一个合格的秦吏。
比如在《贼死》这个案件分类下,记录了这样一个案例:某地发现一名梳髻无名男子尸体。令史写了份调查报告:被害人尸体被发现仰卧于某家南侧,,左额头有一处刀伤,背部有两处刀伤,皆为竖砍,伤口皆长四寸,宽一寸。而且伤口内陷,凶器推测为斧子。头部、额头和眼眶都出血了,其他部位没有痕迹。死者身穿单布短衫和裙子各一件。短衫上有两处刀口,与伤口位置符合。衣背和衣襟都有血。男子壮年年纪,皮肤比较白,高七尺一寸,头发长两尺,腹部还有两道旧伤疤。尸体距离某亭一百步,距某里士伍丙的农屋二百步。已经用布裙包裹尸体掩埋,等候命令。短衫和鞋已送交县廷,证人也被带到,询问是否知道被害人哪天死的,有无听见呼救声。
这是一次非常细致的犯罪现场勘查,从法医尸检到现场处置,从证物交叉对比到证人盘问,面面俱到,甚至连凶器都有了推测。
还有另外一个案例:有某里报告,本里有人在家里上吊,原因不详。令史将死者妻女叫来一同验尸。死者是悬在其家东边卧室北墙的房梁上,绳索有指头那么粗,被死者束在脖子上,另外一侧吊在房梁还,绕了两圈以后打了个结,留出二尺绳头。尸体的头距房梁两尺,脚离地二寸。头和背紧贴墙面,舌头吐出来到嘴唇的位置,流出屎尿,弄脏了双腿。解开绳索以后,尸体的口鼻喷出气来。绳索在尸体上留有淤血,身体其他部位没有兵器、棍棒或者绳索的痕迹。房梁粗一围,长三尺,西边距土台二尺,台上可以悬挂绳索。死者身穿短衣和裙各一件,光脚。
讲完了这个案例以后,文书里进行了理论总结:检验上吊死者要仔细观察痕迹,要独自一人前往死者所在,看绳结的方式,是否有绳套,舌头是否吐出来,头、脚离束绳和地面的距离,有没有流出屎和尿。解开绳索以后,口鼻是否有气排除来,身体是否有淤血。要实验一下看死者的头能否从绳套中脱出,如果能,就要剥光死者衣服,彻底检查全身,尤其是头发和阴部。舌不吐出来,口鼻无出气,绳勒处无淤血,绳索系在脖子上无法脱出头来的,就不能判定为自缢。如果死者死了很久,口鼻排不出气来,死必有因,要询问同居者或邻居,问他们情由。
这是一个结合理论和实际操作案例的指导书,指导法医面对自缢案件时,不能武断地为其定性自杀,要仔细查验各种细节。比如绳索系脖无法脱头这个细节,我特意请教过法医秦明,他评价说这个说法不够严谨,但已经具备了基本的解剖和人体常识。
对于犯罪现场的细节查验,秦吏更是非常重视。在《穴盗》这个犯罪类别下,某人报告说他的衣服收在屋里,关好了门,早上起来,他发现旁屋墙壁上被人挖了个大洞,衣服丢了。令史前往查看,回报说犯罪现场在卧室东南,两个房间相连,门朝南开,房后有小堂。墙壁中央有个大洞,通往房中。洞下端接地面,上高二尺三寸,下宽二五尺五寸,像猪洞,用宽刃凿成,凿痕宽二又三分之二寸。挖出来的土堆在小堂上。整个现场一共有膝盖和手的痕迹各六处,外面有秦綦履的痕迹四处,长二尺二寸。鞋印前面纹路密集,长四寸,中间纹路稀疏,长五寸,根部花纹密,长三寸,应该是旧鞋。房背面有墙,高七尺,过墙即为巷子。墙上有个小新缺口,缺口从内到外,应该是有人越墙而走。墙外地面太硬,没有脚印留下。屋内放衣服的竹床在东北,床东、西距离墙各四尺,床高一尺。
从洞的大小、家具的摆设、墙上的痕迹乃至鞋印深浅新旧,都逃不过秦吏的毒眼。
再附一个奇葩重口味案例:
《出子》类别里记载了这么一个案子:某里士伍的老婆甲控告,她怀孕六月,昨天早上跟住在同一里的女子丙发生争斗,两人互相揪住头发(插一句,都两千年了,打架还是一样的方式……)厮打,丙把甲一下推到在地。住同里的公士丁过来劝架,把两人分开了事。甲回家以后就开始肚子疼,昨天晚上小产。甲把胎儿尸体包起来,要起诉丙。令史某前往拘捕丙女,以及查验胎儿性别、头发长短和胎衣。随令史某又调来一个有生育经验的隶妾,请她检验甲的阴部血迹,再询问甲的家属昨晚回家后的症状。丞乙根据这一系列调查,写下工作报告如下:令史某、隶妾送来的甲胎儿,已用布包好,长度大约从指到肘节,但看起来是个大血块,不好判断是否是胎儿。于是将其放在一个装满水的大盆里,轻轻摇晃,凝血不散,证明确实是胎儿。胎儿头、身体、手臂、手指、大腿、脚和脚趾都已初具形体,但眼、耳、鼻和生殖器尚未长全。另外经过检查,甲的阴部残留干血,而且持续少量出血,不是月经。调来之前女子怀孕流产的检验记录,证明和甲状况完全一样。
从这个案例可见,秦吏对于案情认定持有非常谨慎的态度。即使已经看到小产的胎儿,还要调阅之前的流产记录,检验阴部血迹,以资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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