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可以。
不同的事务所对同一财务事项的判断有可能存在重大差异,这取决于不同事务所对于风险的把握和控制。所以从实务操作的角度来说,这是完全可行的。管理层可以根据其需要,更换事务所。
上市公司比较麻烦些,因为上市公司在前一年的股东会上就已经做出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了,临时更换年报事务所,要公告、要开股东会、要券商和独立董事出意见,要报监管局说明理由。而且在大多数上市公司审计完成后更换当年审计事务所的行为,使得公司粉饰报表的意图过于明显,通常有这个事情,当地监管局是必定要作为检查重点的,完全得不偿失。因此上市公司极少有干这种事情的。就算真要换所,也会提前做。
记得曾经有一家大型金融企业,本来年报是四大审的,审了2个月,最后高层不同意四大的审计意见,就想把审计报告废掉。都3月份了来找我们,开了一个高价,让我们重新审,1个半月出报告。领导掂量了掂量,咬咬牙,没接。然后让一个一般所以1/3的价格拿走了,3周出报告,风平浪静……
非上市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话,要不是价钱谈不拢,就是有重大财务判断出现分歧。年报的话多半出不了这个事情,反正不是公众公司,风险会小很多。所以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必然是出现了特定目的的审计用途。换句话说就是,公司要拿这份报告去办事儿。所以年报事务所不肯做的话,就多找几家事务所来做,总有能妥协的。
问题里涉及到一个情况,在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的时候,同一家事务所,对同一家客户的财务事项的判断必须是一致的,是不能出具不同意见的审计报告的。这涉及到会计原则中的一贯性原则。
比如说,去年公司收到一笔财政拨款,去年企业认定是与资产相关的,审计师认同了公司的做法。今年公司利润不够,想把之前没做收入的财政拨款认定是与收益相关的,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在该笔财政拨款没有出现根本性变化的时候,是不能做出与上年审计报告不同的判断的。但是如果换一家事务所,就是有可能的,因为对同一事项的判断和风险的控制两者是有可能不同的,当然,无论何种判断都是要基于会计准则的。离开这个前提,明显违反会计准则的,谁来都没用。
—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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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日报】
你都看到这啦,快来点我嘛 Σ(▼□▼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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