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骥远 蟹妖!

本次证券法修订一个重要背景就是证监会一段时期以来强调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因多数情况下讨论的“证券”为“股票”,以下内容均以股票的发行与交易为讨论对象。

简单区分下,“发行”是增量的创造,“交易”是存量的流转,而“上市”属于交易的一种方式,下面会详细区分。至于将公开发行与上市制度彻底分离则要从公开发行、公众公司、上市、挂牌等基本概念的区分谈起。

一、概念区分

股票发行可以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同样股票交易也可以分为公开交易和非公开交易。

首先来看区分“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的概念,根据现行《证券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所以简单理解非公开发行即向不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同时我们也可以推断出现行《证券法》语境下“公开”与“非公开”概念区别,即公开强调投资者为不特定对象或超过二百人特定对象,这一区别可以类比推广到公开交易与非公开交易。

一个相关的概念是“公众公司”,公众公司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二)股票公开转让。”(《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而根据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职能:拟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不上市股票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不上市股票的申报材料并监管其发行活动;核准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拟订公开发行不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规则、实施细则并对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管。似乎,非上市公众公司还应包括公开发行不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未超过200人)。

在现行规则体系下,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在证券交易所进行,对应的概念为“上市”,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公开交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进行,对应的概念为“挂牌”。

二、「公开发行」和「上市制度」分离的必要性

证监会一段时期以来强调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在资本市场上,不同的投资者与融资者都有不同的规模大小与主体特征,存在着对资本市场金融服务的不同需求。投资者与融资者对投融资金融服务的多样化需求决定了资本市场应该是一个多层次的市场体系。
我国资本市场从20世纪90年代发展至今,资本市场已由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两部分构成。其中场内市场的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俗称二板)和场外市场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证券公司主导的柜台市场共同组成了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现行《证券法》规定:
“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因而,在新三板设立之前,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上市,股票上市的前提是公开发行,所以现行《证券法》下公开发行与上市基本上捆绑于一体。
而新三板的设立尤其是新三板扩容到全国后,现行《证券法》公开发行与上市制度捆绑于一体的规定已经不再适应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
具体而言,股票公开发行后可以上市也可以不上市,而股票上市也不一定以公开发行为前提。
如《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明确规定“建立不同层次市场间的有机联系”,“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达到股票上市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俗称转板机制)。
尚在起草修订中的“新《证券法》”拟将“公开发行”和“上市制度”彻底分离,正是基于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和发展的现实需要。

—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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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日报】
你都看到这啦,快来点我嘛 Σ(▼□▼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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