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先纠正一下其他答主的答案
1、“修改章程,在某些重要的事儿上给董事长两票权”这个事情是违反公司法的,《公司法》明确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所以想给董事长两票权是不行的。
2、”董事会法定人数就是单数,不能是偶数“这个《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3-13人,股份公司5-19人
下面正式回答下问题,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必须明确该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公司法》对两者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条件是明显不同的。
1、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并没有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决议如何算通过做出明确规定,简单的规定了”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个人感觉可能因为有限公司既有资合特征,又有人合特征,所以《公司法》给予了有限公司股东较大范围的自由约定权,所以《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应当载明“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各股东可以对董事会决议的通过条件自由约定,但在实践中,为了避免产生争议,通常参照股份公司的做法。
具体到题主的问题,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必须看《公司章程》对董事会决议的通过条件是如何确定的,在企业董事会只有4个董事的前提下,一般公司章程中肯定会对该类情况作出约定,如果真的没有约定,可以将事项提交股东会表决。
2、股份有限公司:因为股份公司”资合“的特征,《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份公司董事会决议的通过条件,即“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注意”过半数“和”半数以上”的区别,过半数不包括本数“),如果出现题主所说的2:2情况(股份公司董事会至少5人,所以我们假设董事会有6人吧),结果只能有一种,该议案董事会决议审议不通过,对不起,回去改议案,再来上董事会吧。

— 完 —

本文作者:芒果

【知乎日报】
你都看到这啦,快来点我嘛 Σ(▼□▼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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