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真是撞到枪口上了,我刚刚做完一个建议书草案,可以偷懒ctrl+v一部分过来了,嘿嘿。

(一)新设股份有限公司的优劣势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经验,新设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有以下优点:

(1)股份转让自由,公司股东向他人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权无需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股权操作上更为自由;

(2)完全规避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的净资产出资问题,同时也节省了相关成本;

新设股份公司有以下缺点:

(1)机构设置复杂,至少需要5名董事,3名监事(公司法108、117条),董事会、监事会一年需开会2次,股东大会至少一年一次,相关的会议成本比有限公司要高,此外,较多的董事和监事席位需要安置。此外有一些特别规定,例如公司成立一年内股份不得转让,董事、监事、高管任职期间股份转让有限制等(公司法141条);

(2)股份转让自由,公司股东向他人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权无需其他股东同意,如公司经营不顺或团队出现不稳定,可能导致第三方的进入。

(二)新设有限公司的优劣势

优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运营成本低,机构设置少,比较适合企业的初步发展阶段;

(2)有限公司股份向非股东转让需决策程序,公司法第71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缺点主要是

(1)有限公司股份转让需其他股东同意,股权转让不自由

(2)改制时需要进行审计、评估等,产生一定的时间和资金成本;

然后我详细解释一下:
首先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是我国公司法主要确定的两种企业形式,有限公司的主要特征是人合,强调股东之间的合作和共同利益;股份公司的主要特征是资合,强调的是股东利益最大化。因此前者在制度设计上主要针对中小企业,后者主要针对较大的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等必须要求股份可以自由转让的公司。所以股份转让的便利性既是优点又是缺点。

如果创业公司的目标是海外上市,我虽然没有实际接触过,但据我了解境内主体是有限公司也可以。因此出于管理的简易和节省费用开支这两个理由已经足够了。(请海外上市专家看看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如果创业公司的目标是境内上市,直接设立股份公司这一建议也是有着充足的理由的,我猜测主要理由是规避改制时的净资产出资问题。

说到这个问题又需要简单解释一下什么是改制,改制的意思是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这两种企业组织形式之间的互相转换,但是绝大部分改制都是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在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的时候,实际上是以有限公司的净资产折算为一个新的股份公司的出资实现的。我理解上就是一个有限公司消灭,而同时产生一个新的股份公司的过程(可能此处表述在法律上不够严谨)。

因此如果有限公司未经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审计而直接用企业的财务报表去改制,很有可能出现资产不足的情况。因为很多企业早期的会计水平不够规范,包括一些税务筹划上的考虑,资产的数字是不正确的。典型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减值中,例如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等等,这些减值准备如果在小企业的日常经营当中,其实没有多大的显著感觉,因为税务是不认减值的。因此很多企业如果没有将各项资产的减值考虑进去的话,就可能造成资产偏高,而同时又因为负债通常来讲比较实在,主要是债务、应付账款等,会导致净资产偏高。而净资产偏高就会导致改制时出资不实。

出资不实这个事情在以前是一件可大可小的事情,在2014年公司法修订后,出资概念虽然有所淡化,但是对于未来志在登陆资本市场的企业来说,会是一个登陆过程中的头疼事。IPO和新三板挂牌都会对改制过程中的净资产出资过程进行较多精力的关注,如果出现不实,券商在IPO时肯定是要求企业用现金补足的。而这个现金扔进去是作为“补偿”而不是作为增资的,也就是说股东会白白地扔现金进公司。而如果不实部分较大,会对股东带来很大的精神打击。到这里说一句题外话,个别券商完全是为做新三板而做新三板,很不负责任地和会计师把企业翻牌变股份公司以后就拿钱走人了,这样会对以后企业的上市计划造成很大的不便。

所以,回到问题上,直接成立股份公司,用现金出资,可以完美规避净资产出资问题。但是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股份公司的运行体系很庞大,5位董事会成员,3位监事会成员,可能一开始员工数还不足8人。还需要定期召开会议并向工商部门报备,较为繁琐。如果创业公司有较为成熟的人员配备和资金实力,可以直接成立股份公司。而如果企业处于真正的初创期,建议还是采用有限公司。

另,股权激励可参考我的专栏:民营企业如何做上市前股权激励? – 止水 – 知乎专栏

— 完 —

本文作者:沈一冰

【知乎日报】
你都看到这啦,快来点我嘛 Σ(▼□▼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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