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健全大气环境治理科技支撑体系。
1、深化课题研究。完成杭州市气候专项规划调研,开展霾的时空分布、变化趋势、输送规律以及大气污染与人群健康关系等课题的研究。
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卫生局
2、加强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和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深化环保、气象部门合作,健全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完善雾霾和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提高空气质量指数(AQI)和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基本完成市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完善应急预案。根据《杭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的要求,2014年6月底前,市直有关部门、各区政府(管委会)分别制定实施应急行动方案或子预案;五县(市)制定实施本区域应急预案。市、区县(市)两级政府将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纳入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八)加大执法与监管力度。
1、完善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出台《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强化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应急预警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法律约束。加大监督考核力度,通过行政监察、综合考评等方式,加强对市直相关部门及区、县(市)政府贯彻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市环保局、市考评办
2、强化环境执法。交警、环保、交通、城管、市场监管、建委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加大对工业企业、各类扬尘、餐饮油烟、机动车尾气等的治理力度。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保房管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全面推行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公开点源、大气环境质量等环境信息,每月公布主城区各区降尘监测结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九)开展区域联防联控。
1、建立区域协作机制。积极参与和全面落实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强化杭湖嘉绍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合作,推动建立四城市市政府层面的大气污染防治区域协作机制,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例会、进展信息通报等制度。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合办、市经信委、市气象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分解目标任务,丰富合作内容。确定2014年区域合作的目标和重点任务,并进行量化、细化;强化合作的制度性约束,积极推进环评会商、行业共治、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等方面的协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任务。各区、县(市)政府要根据年度大气污染整治任务和各自实际,制定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市大气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重点成员单位要选派年轻骨干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加大大气质量预警预报和源解析方面人才的引进力度,抓紧招聘专业人才,加强大气重污染应急防治力量建设。
(二)严格目标考核,强化责任追究。市政府每年与各区、县(市)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将细颗粒物等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综合考评。年初对各区、县(市)上年大气污染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约谈区、县(市)政府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限期完成。对未完成年度大气治理目标任务的区、县(市),实施大气污染项目区域限批。对未完成年度大气污染治理任务的企业,实施新、扩、改建项目限批。
(三)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强化资金保障。市财政局和各区、县(市)政府要做好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保障工作,对重点区域按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加大对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能源结构调整、“黄标车”淘汰、大气重污染企业关停、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餐饮油烟废气治理监控及其他大气污染治理项目的财政补助支持力度,煤改气(或实施燃煤锅炉、窑炉烟气深度处理)的财政补助按照《关于印发〈杭州市“无燃煤区”污染治理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四)鼓励全民参与,营造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各项工作;特别是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切实加强与环保部门的交流与合作,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同时,要建立完善社会联动和全民行动机制,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企业的主体作用和公众的基础作用,广泛动员企业、街道(社区)、在杭高校积极参与,引导公众共同改善空气环境质量。
本计划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大气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