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境内企业”以及涉及《反垄断法》的并购,需要商务部审批。
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资产并购”)。
根据《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明确的并购安全审查范围的境内企业,应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申请。
根据《关于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暂行规定》,商务部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这里所谓“经营者集中”其实就是指并购。
商务部的考量因素要是细说,就太技术化了,大致的考量因素主要是“反垄断”和所谓“国家安全”,其实都是比较含糊的概念,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汇源卖给可口可乐被否,小肥羊卖给百胜就被批准,标准到底是什么谁也说不清。
— 完 —
本文作者:Raymond Wang
【知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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