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主主要关心两个问题,即(1)一些公司掌握核心技术但不申请专利的理由是什么?以及(2)如果内部人士将技术外泄,或者关键员工流失,该怎么办?
1. 一些公司掌握核心技术但不申请专利的理由是什么?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先聊几句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有关的问题,这对于接下来讨论“理由”很有必要。
通常而言,对于比较成熟的公司(或者说对知识产权保护比较重视的公司),比较好的知识产权管理实践就是建立一个由多部门人员共同参与决策的跨部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如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通常,这些部门的人员可能来自于法务部、研发部、市场部和财务部等。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职责很多,其中比较重要的一项即决定如何保护公司最新的技术研发成果(包括核心技术),如(1)是申请专利、作为技术秘密保护还是直接公开(不要惊讶,公开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保护。据报道,IBM刊载于技术性公开出版物的发明成果约为其专利申请量的10倍);(2)如果申请专利、需要在哪些国家申请(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的市场和专利申请预算)等。来自不同部门的人员需要就相关的问题进行综合衡量并由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最终做出决定。
上面说了那么多,并不是为了表明所有的公司均会或者应该设置一个类似的机构来决定其技术研发成果的保护事宜,而只是想说明如何对技术成果进行保护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法律层面、技术层面、市场层面以及费用预算层面。而且,不同层面也并非完全割裂,如对法律和技术层面,市场和费用预算层面的考量有时即交织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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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以上分析,我们来看看如何从法律层面、技术层面、市场层面以及费用层面来给出“一些公司掌握核心技术但不申请专利的理由?”
1.1 法律层面
(1) 核心技术不受专利法保护。专利法保护新的技术方案(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和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但并非所有的技术方案或设计均受专利法保护。如我国专利法第25条即规定了几种不受专利法保护的客体,包括动物和植物品种(当然植物新品种可以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条利》来获得保护)。
(2) 核心技术不符合专利的三性要求。专利的三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若某项核心技术不符合专利三性中的任何一项,则将无法对其申请专利保护。
(3) 保护期限方面的考虑。专利有法定期限限制。在我国,发明专利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为10年,均从申请日起算。期限届满,相关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即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主体均可实施与被保护技术有关的商业行为(如生产和销售基于专利技术方案的产品)。但技术秘密则不同,只要其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即秘密性,实用性以及对其采取了保密措施),则其可作为商业秘密永远获得保护。
(4)
商业秘密不具有地域性。专利权的一个重要特征即地域性,即一个国家依照其本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的地域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约束力,外国对该专利权也不承担保护的义务。这即意味着如果核心技术的所有人仅在某一个或几个国家(地区)针对核心技术进行了专利申请并被最终授权,则核心技术的所有人仅在该一个或几个国家(地区)享有专利权。但商业秘密则不同,其并不具有地域性的特征,商业秘密的所有人根据其所属国家加入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在其他成员国亦享受保护,且无需履行审批手续。
(5) 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比较健全。商业秘密最重要的特征即“秘密性”,丧失秘密性则意味着其丧失了作为商业秘密获得保护的可能性。因此,公司需采取多种措施来维护其商业秘密(包括核心技术)的秘密性。这些措施可能包括制定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和商业秘密管理的流程(如秘密的定级、借阅、复制或披露商业秘密的审批流程);签署保护协议(包括与员工和合作伙伴)和竞业禁止协议;建立门禁制度和使用保险箱;断开研发人员的电脑与互联网的连接;屏蔽电脑的USB接口;禁止研发人员携带具有照相或摄影功能的设备进入研发场所等。如果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不健全,则建议采用申请专利的方式来保护其核心技术。
(6) 核心技术不易被反向工程。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反向工程是商业秘密侵权抗辩的重要事由之一。如果核心技术很容易被反向工程,则建议通过专利对其进行保护。否则,公司可能面临两种风险,一是他人通过反向工程获得相关技术信息后可以进行自由使用,甚至对其进行公开。一旦公开,则任何主体均可使用相关的技术信息且不会承担商业秘密侵权责任;二是若他人将通过反向工程将获得的技术申请为专利,则可能阻碍核心技术的权利人扩大对核心技术的使用(即仅可在原有的实施范围继续使用该技术)。
1.2 技术层面
技术层面的考量主要包括两方面:
(1) 对核心技术进行反向工程的难易程度。见以上的讨论,在此不作赘述。
(2) 核心技术的生命周期。之所以要考虑核心技术的生命周期,是因为对技术方案提出专利申请到最终授权需要经过一定的期间(对于发明专利来说,一般是3-5年,有些可能更长)。在此情况下,若核心技术的生命周期较短(甚至等于或小于发明专利的审批期限),则会出现专利还未最终授权但技术已经过时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专利纯粹是浪费表情。
1.3 市场层面和费用层面
这两个层面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相关的。市场层面主要指基于核心技术所生产的产品的目标市场和潜在市场。若拟针对核心技术申请专利,则意味着在目标市场和潜在市场越大的情况下,需要提交专利申请的国家也将越多,所需花费的费用也必然随之上涨。
对于财大气粗的公司来说,其可以不用考虑专利申请费用。但对于知识产权预算有限的公司来说,若采用商业秘密保护的方式同样能起到保护核心技术的目的,则可以省去不少的专利申请费用。
2. 如果内部人士将技术外泄,或者关键员工流失,该怎么办?
首先需要强调的是,就保护技术秘密而言,事前的预防远比事后救济重要。因为一旦技术秘密被公开披露,则意味着其他人也可以使用相关的技术且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在此情况下,权利人唯一能做的就是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若权利人与侵权人之前签署了保密协议或相关的协议中有保密条款)。
就事前预防而言,可以考虑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第1.1部分第(5)项中所列的各种措施,这些措施对于防止内部人士对外泄密以及关键员工离职后泄露技术秘密来说都是很重要的。
但如果不幸发生内部人士将技术外泄,或者关键员工流失导致技术秘密泄露,则技术秘密的权利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向人民法院提起商业秘密侵权诉讼或违约之诉。在员工跳槽到其他单位并将技术秘密用于新单位的业务活动的情况下,也可以将前员工的新单位作为共同被告;
(2)向工商部门举报;或者
(3)向公安机关报案。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由工商部门和公安部门受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难度较大。
— 完 —
本文作者:丘小鱼
【知乎日报】
你都看到这啦,快来点我嘛 Σ(▼□▼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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