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和室内设计均不构成我国专利法项下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但建筑物和室内设计在满足独创性并具有审美意义的情况下可分别作为「建筑作品」和「美术作品」而获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该定义呈现了两个关键词,即(1)产品;和(2)适于工业应用。

「产品」在新华字典中被解释为「生产出来的物品」,就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产品而言,其是指用工业生产方法生产出来的有固定形状并可以整体移动的物品。而「适于工业应用」则是指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能够通过工业生产过程被批量生产。根据该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建筑和室内设计并非「适于工业应用」的「产品」,因而不属于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

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有关的问题,北京市高院于2008年出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观设计专利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备注:尽管该指导意见对北京市以外的法院不具有约束力,但因北京市高院在知识产权审批领域的丰富经验,其他地方的法院一般也会参考北京市高院发布的司法指导意见来做出判决]。其第二条规定「外观设计的产品是指经过工业方法制造,具有确定形状、图案或者形状与图案的结合,或者系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另外,其第一条对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进行了列举,主要包括:

(1)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不能重复再现的固定建筑物、桥梁等
(2)因包含有气体、液体、粉末等无固定形状的物质而导致其形状、图案、色彩不固定的产品;

(3)产品不能分割、不能单独出售或者使用的局部或部分的设计;
(4)对于由多个不同特定形状或图案的构件组成的产品,如果构件本身不能成为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产品,则该构件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
(5)不能作用于视觉或者肉眼难以确定,需要借助特定工具才能分辨其形状、图案、色彩的产品;

(6)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不是产品本身常规的形态;
(7)以自然物原有形状、图案、色彩作为主体的设计;
(8)纯属美术范畴的作品;
(9)仅以在其产品所属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和图案构成的外观设计;
(10)文字和数字的字音、字义;
(11)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

— 完 —

本文作者:丘小鱼

【知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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