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所说的“跨境人民币业务”并没有准确定义,我就按照最广泛的外延作答吧。
1. 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这是经常项目下的跨境人民币业务。09试点以来,不断扩大试点省市规模和企业名单。
该业务要经过特定的清算行,注重真实贸易背景的审查(以人民币计价的货物服务等),境内贸易企业在特定期限内要向境内结算行保送货款金额和报关号等信息。境内贸易企业所得人民币存放境外的,清算行还有义务将各种详细信息保送央行。
央行、外管会同商务、海关、税务等部门进行监管(信息共享),既监管贸易企业的适格性,又有结算总量调控,还要结算行保送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信息,结算同样受反洗钱和KYC监管,该人民币结算贸易同样要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人民币结算下的居民对非居民人民币负债被视为外债进行相关监管。
2. 跨境人民币投资
这包括外投内(FDI)和内投外(ODI)两个方向。属于资本项下的人民币跨境。
先说FDI,境外有人民币头寸可以用FDI回流境内。央行有管理办法和操作细则,对前期费用、注册资本、并购国内企业的人民币资金(进出、账户、使用用途等)都有专门监管。银行在指定期间内亦有义务向央行外管报送信息。
再说ODI,境内机构用在岸人民币ODI(如果是在境外用离案人民币投境外,属于完全的境外融资):首先要满足一般意义上的ODI合规监管,见我博客《境外投资核准制度评述》,此不多说。其次满足人民币ODI的特别规定,见央行的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央行外管局监管。前面说的核准文件会写明人民币投资的金额,使用专门账户,汇出后有报送程序,汇回境外利润有银行审查程序,人民币ODI也要办理国际收支申报,也有反洗钱检查。
3. 跨境人民币贷款
(1)针对跨国企业,如其在境外的母公司同时控股境内子公司(在京沪注册)和境外子公司,该京沪注册的子公司可以在央行批准的条件下向境外母公司或子公司发放人民币贷款。
(2)人民币外债
境内借款人举借以人民币计价的外债,还是按现行外债制度监管。具体比如:境内外资企业举借人民币外债也有投注差问题,人民币外债也有行业投向限制问题(如房地产)。
针对特区,如前海,前海企业借用香港的离岸人民币外债还有特别规定。有制度便利,但在额度核定、资金流向、真实性审核、报备等角度跑不开央行的监管。
(3)境内银行发放跨境人民币贷款
09年央行批准CDB和EXIM等九家银行试点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后来央行又发布了《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里面有具体监管方式。
既可做贸易融资又可做项目融资。
4. RQFII
类比QFII和QDII,监管很多。
5. 境内机构在境外发人民币债
这个就不详细说了,监管得不能更严……
结论,人民币跨境主要是央行主导的(外管也是央行下的部管局)、较现行外汇监管稍有独立的监管。别妄想跨境使用人民币就能逃离现行外汇监管体系。毕竟大陆和境外两个市场的资金成本有差别,如果能用跨境人民币逃废现行外汇监管,那按照经济理论境内外的货币价格应该平价了。
PS不得不说实务中不好写的技术下,还是有手段将香港等地更便宜的人民币返回境内的,这是赚钱的KNOW—HOW,就不写了。
— 完 —
本文作者:Wallace Tong
【知乎日报】
你都看到这啦,快来点我嘛 Σ(▼□▼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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