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的《食品安全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公开征求意见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http://www.npc.gov.cn/npc/xinwen/lfgz/flca/2014-06/30/content_1869695.htm,都要求或者拟增加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食品追溯体系、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履行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以保障食品安全。但现行《食品安全法》及正公开征求意见的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
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都未要求其建立前述食品安全保障制度,未要求其履行前述安全保障责任。立法者可能是认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小,让其执行前述食品安全保障制度不现实、不经济或者没有必要。
其实,单纯按组织形式来界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经营规模、履责能力,并不准确。国务院2011年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则明确取消了以前有关个体工商户请一、两个帮手带三、五个学徒的雇工人数限制(实务中,个体工商户规模早就突破此限定)。在广大县区、乡镇,很多大超市、大批发部仍是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他们完全有资金、技术、管理能力执行与食品经营企业一样的食品安全保障制度,也完全有必要让他们同样执行与食品经营企业一样的食品安全保障制度。
就《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来说,本人建议将以下有关食品安全保障制度条款中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个体工商户”:
一、《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第三十九条有关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条款中,建议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改为“食品生产经营者”。也就是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即使是小食杂店,建立执行这些制度的成本也在可接受范围内。
二、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有关建立食品追溯体系的条款中,建议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改为“食品生产经营者”。理由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未建立食品追溯体系的,会出现监管漏洞,导致其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难于追溯其供应商,既不利于保障消费者权益、保障全社会的食品安全秩序,也不利于个体工商户自己向其供应商主张权益。况且,要求个体工商户建立食品追溯体系,社会成本在可接受范围内。当然,对于个体工商户建立的食品追溯体系,可以简便些,如,仅要求其索取并保存供应商供货凭据等即可。
三、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有关要求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条款中,建议将“食品经营企业”,修改为“食品经营企业和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个体工商户”。 也就是说,除食品经营企业外,从事食品批发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也要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但从事食品零售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而无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四、《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第五十条有关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的条款中,建议将“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字样,修改为“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销售食品”。
— 完 —
本文作者:黄璞琳
【知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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