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工作中对于陆金所产品的一些研究,陆金所已经在实践中成功利用不同产品结构绕开了对于信托等私募类投资品种的「合格投资者」限制,在资产端也成功对接了多重资产。
目录
1. 财富汇系列
2. 彩虹系列
3. 富盈人生系列
4. 相关法规
– 合格投资者
– 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产品
– 保险资金投资信托
附件1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附件2 《关于试行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附件3 《平安养老富盈人生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产品》
附件4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
1. 财富汇系列
此系列产品本质上是利用通过定向委托协议投资信托/券商集合理财/基金子公司产品,具体交易结构如下:
交易结构的主要目的是绕过“合格投资者”限制,流程中涉及的机构基本都是平安集团旗下的子公司,通常一只10-12%的产品,到达投资人时收益为7%-8%,10万元起点。
其中有一点较特殊:资产管理公司B通常都会持有资产一段时间后再进行转让,而不是购买后立即转让,目的不明。
2. 彩虹系列(感谢评论中郭小坎和妙角士的提醒,我原来的理解是错误的 )
彩虹系列是由平安旗下的资产管理公司A,通过平安银行向资产管理公司B发放一笔委托贷款,并获得相应债权后通过陆金所转让给投资人,平安担保对债权转让环节进行担保。
考虑了下,这种结构设计的目的应该仍然是避免采用了SPV(例如信托或者基金子公司)后带来的合格投资者和监管问题,但这种模式大概也只有平安这种全牌照的金融集团能做得出来了。
该系列产品期限一般低于1年,通常为半年以内,收益率在6%-9%之间。
3. 富盈人生系列
该系列产品是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产品,属于与投资连结型保险相似的账户组合,具体投资路径与“娱乐宝”的结构类似,通过保险产品投资信托,获取相对于一般保险产品更高的收益。
保监会对于保险产品投资信托等资产的要求逐步宽松,原有的规定是信托等金融产品的余额不能超过总资产的30%,但最新的态度是不再对此比例进行硬性规定。
因此,通过保险产品投资信托,绕过“合格投资者”限制已经是一种完全合规,且相对操作成本比较低的方法。
4. 相关法规
– 合格投资者
对于信托产品委托人/受益权受让人“合格投资者”的要求,银监会在《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附件1)中有如下规定:
“第五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
(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
(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第六条 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第二十九条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信托公司应为受益人办理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
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 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产品
富盈人生系列是根据保监会规定发行的“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产品”,相关法规见《关于试行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附件2)。
该类产品不附加保单,属于委托资产管理性质的产品。一般为多个不同风险层级账户构成的账户组合,委托人可以在不同账户中进行切换。具体可参见《平安养老富盈人生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产品》(附件3)
– 保险资金投资信托
保监会对于保险资金投资各类金融产品的规定见《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附件4),其中对于保险资金投资信托的比例规定如下:
“十、保险公司投资理财产品、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该保险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30%。
保险公司投资单一理财产品、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该产品发行规模的20%;投资单一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和不动产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该计划发行规模的50%;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投资单一有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该产品发行规模的60%,保险公司及其投资控股的保险机构比照执行。“
附录略
— 完 —
本文作者:王端端
【知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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