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先解释涉及银行财务报表的三类同业业务,包括题目中提到的同业拆借和同业存款,以及未提到的回购返售。然后,我会用我自己的观点来解释同业借款的有关概念,仅供参考。
相同点:三类同业业务都是资金融入方向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支付利息,一定期限内偿还的资金融通行为。一般,综合授信体制建设较为完善的银行会把三类业务的资金融出纳入统一授信范围内。会计科目上,资金融出方在资产下设置拆出资金、存放同业和买入返售科目,资金融入方在负债下设置拆入资金、同业存放和卖出回购科目。但是这三类业务性质和特点不同,利率也不同,银行会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合理配置资产,完善资产结构。
同业拆借:金融机构之间(主要是银行)调剂资金的短期融资行为,为无抵押的信用方式。同业拆借分场内和场外交易,场内为上海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对场内同业拆借进行了规范,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可以申请进入,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可授权一级分支机构并申请进入。这个市场会自动生成合同,并且根据18家商业银行的报价形成 上海银行间拆放利率,就是Shibor,按照拆借时间长短分为有隔夜(O/N)、一周、两周、一月、三月、六月、九月和一年。6月中旬飙升的就是就是这个利率的几个短期利率。场外的话就是两家银行私下确定报价,签订协议,但似乎很少有机构做场外的。至于同业拆借的资金用途,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第四十六条 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这一条在该法产生的1995年原版和2003年修订版中表述未发生变化。
产生原因:主要是为了确保准备金和清算资金的头寸。
会计核算:资金融出方:借 拆出资金(资产增加)
………………………………贷 存放中央银行(资产减少)
资金融入方: 借 存放中央银行(资产增加)
…………………贷 拆入资金(负债增加)
比例影响:拆入资金不计入存款,拆出资金也不计入贷款,但要根据资本管理办法占用风险资产。
同业存款: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将资金存入别的银行,一般是为了清算和投资需要。这个其实和一般单位存在银行的办法差不多,也分为活期、定期和通知,但是定期存款的利率往往由双方协议约定。
值得注意的是,同业的定期存款是使用存款证实书的,不会用定期存单。
产生原因:清算主要是同业代理业务(比如小行通过大行联入人行系统、代理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等)、银银柜面通业务(互相允许对方银行卡在他行使用)、资金托管账户等需要。投资则由于个别银行贷款业务较弱(如早期的邮政储蓄和某些金融不发达区域的银行)、存贷差的关系(存款金额的75%用于放贷,20%用于准备金和清算资金,剩下的5%)、以及未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系统的机构,利用同业存款赚取一定的利息,用以覆盖存款成本。最近也出现了一个比较特殊的现象,就是村镇银行的主发起行将同业存款存入村镇银行,以助其在吸储能力较弱的基础上仍然可以开展信贷业务。
会计核算:资金的融出方主要是存放同业(资产)的科目、资金的融入方主要是同业存放(负债)的科目,与存放同业、存放中央银行、现金等几个科目进行借贷记账。根据其用途,会设置存放同业清算款项和存放同业一般款项的子科目。
比例影响:同业存放不计入存贷比存款余额,存放同业也不计入贷款,活期存款视同现金,风险权重为0,定期存款则根据期限确定权重。由于同业存款不计入存款余额,所以银行一般不会把同业存款融入的资金再用于贷款业务,因为存贷比的分母没变,如果分子增大,容易超标。但是对此的争议也随之而来,一种观点是认同同业存款为银行资金的来源方式之一,应计入存款余额,做大分母(参考:存贷比调整窗口未开 银行人士建议同业存款纳入一般存款、吴晓灵建议将同业存款计入存贷比等),一种是认为村镇银行通过同业存款得到的资金用于放贷的贷款不计入贷款余额,减小分子(参考:温州村镇银行突破贷存比考核 主发起行存款可扣除)。
回购返售:将资产卖出并签订回购协议,约定一定期限后回购资产的业务,其实可以理解为一种特殊的质押授信业务。资产既有传统的票据、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也有创新的信托收益权等权利。回购返售又分为买断式和质押式,买断式就是那些不记名的股票、债券,买入返售方可以将这些资产继续在市场上交易,只要在约定时间内将相同资产买回来并返售给卖出回购方既可。质押式就是那些票据或者特定标的物,买入返售方要妥善保管,并在到期如返售给卖出回购方。也分场内和场外,银行间的场内市场一般由全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主办的中国货币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主办和中国票据网,而沪深两市中也有国债逆回购业务,如果交易对手刚好也是银行的话,6月中旬shibor利率飞涨的时候国债逆回购利率也跟着飞涨。
产生原因:与同业拆借这种无抵押的信用方式相比,回购返售有约定的标的作为资产,因此一般情况下,利率相对低一点。而与票据买断式贴现相比,卖出回购和卖断式贴现都可以融入资金,但卖出回购方可继续保留票据的规模(计入贷款余额里的票据融资)。由于我国存在信贷投放的窗口指导,人民银行给予每家银行一个新增贷款规模指标,完不成就没有而且下一年也不给多了,完成了最好但也不能超,因此规模这个指标就成了银行间可以赚取利润的工具。有规模缺资金的银行可以做卖出回购,无规模有资金的银行可以做买入返售,有规模有资金的银行可以做转贴现买入,无规模无资金有票的银行可以做转贴现卖出,无规模无资金无票的银行还可以利用信息不对称或者自身的同业授信优势,撮合上下家完成交易,俗称过桥或者通道。这样一来,大家都有得做,大家都有得赚,其乐融融。特别是2010-2012年间,个别银行(信用社)未区分贴现和买出回购的会计科目,使得大量票据蒸发,逃离在信贷规模指标内(参考:银监会再掀金融机构票据整肃风暴 剑指两跨违规)。
会计核算:资金融出方(买入返售方):借 买入返售(资产增加)
…………………………………………………..贷 存放同业或存放中央银行(资产减少)
资金融入方(卖出回购方):借 存放同业或存放中央银行(资产增加)
…………………………………….贷 卖出回购(负债增加)
比例影响:卖出回购并不影响该资产原来的性质,比如票据,原来的会计科目为票据融资,计入贷款,将该笔票据卖出回购后,会计核算并没有减少原来的票据融资科目。但买入返售要根据资产性质计风险权重。
好了该掰扯同业借款的事了,这个词语的出现和使用就存在争议。比如工商银行融资人民币类业务把同业借款等同于同业拆借,而大部分银行则是将两者区分开了,比如中信银行资金融通、产品详细说明-中国光大银行、广发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北京银行、杭州银行同业借款_同业业务是向外资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提供融资业务,但没有中资商业银行间的互相借款。百度百科的同业借款_百度百科看上去不靠谱。比较规范点的是人行于2002年发的两个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 28 号和2002年12期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同业借款的指导意见,有几个回答引用的材料就是基于第一份文件,比如同业借款的期限。我仔细阅读了这两份文件并领会其精神,提出我自己的理解,注意,这是我的个人观点,不保证正确:同业借款和同业拆借最大的区别是同业借款借入的资金可用于放贷业务,而同业拆借的资金不行。上文提到同业拆借的资金用途被商业银行法这个规格较高的法律限制在“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中。而人行的两份同业借款文件中,前一份提出“在考核存贷比时,以同业借款资金所发放贷款的余额计入存贷比中的贷款余额考核”“同业借款资金用途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而后一份说“农村信用社通过同业借款借入的资金应用于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和其他农户贷款,不得用于债券投资,不得用于保支付,不得用于发放农户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显然肯定了同业借款的资金可用于放贷,这就是与同业拆借最大的区别。但是,前一份文件仅为征求意见稿,后一份文件是在农村信用社一级法人改造之前所发,且不适用于商业银行。事实上,同业借款属于国内银行的一种“文字创新”,既规避同业拆借对于资金用途的限制,又避免同业存款不计入存款余额使得存贷比超标的困境。实际操作中开展同业借款这种特殊业务的不多,上述几个开展此类业务的银行基本将那份征求意见稿作为参照规范 。如果这种解释成立,那么其实同业借款和普通的企业贷款差不多,只是刚好这个企业也是金融机构。
总体来说,近年来,银行间的同业业务得到了飞速发展,但相应的监管政策似乎没有跟上业务创新的步伐。
— 完 —
本文作者:少少
【知乎日报】
你都看到这啦,快来点我嘛 Σ(▼□▼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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