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没有先天性的反社会人格障碍者(我觉得没有)
- 要避免反社会人格的养成,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父母(作为榜样)不能对子女使用暴力,更需要尊重子女的个人感受
反社会人格障碍在北美作为主流使用的《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DSM,2013年5月更新第5版)中的诊断标准如下:
A.15岁开始,对他人权益侵犯及不尊重的广泛模式,下列至少3项符合:
1.无法遵从社会规范,经常游走于法律边缘
2.经常说谎、欺骗
3.个性冲动,无法做长远的规划
4.情绪不稳,有攻击性,不时与人斗殴
5.不在意自己及他人安危,像超速驾车
6.在工作上不敬业且不负责任,像乱开空头支票
7.缺乏道德、良知、冷漠无情,即使目睹他人受害亦无动于衷
B.18岁才可确立此诊断,以免和少年反叛期混淆。
C.通常15岁前即有品行障碍(conduct disorder,一种持续性的行为模式,此行为模式侵犯他人的基本权利或破坏了社会规范)。
其中一条重要的诊断标准是年满18岁才能下这个诊断。除了诊断标注中提到的避免和反叛期混淆,这个标准还暗含一个假设,即“在18岁以前,人格是还未稳定而可以改变的”。一个双生子研究(Christiansen, 1970)发现,同卵双生子确实比异卵双生子在反社会人格障碍上有显著更高的共同患病率(36% vs. 12%),但前者不是100%就表明反社会人格障碍不是完全由基因先天决定的,后天环境(尤其是家庭环境)的对反社会人格障碍的形成有不可或缺的影响。所谓有先天和后天的原因,不是有先天“或”后天的原因,先天后天两者是不断交互、共同发挥作用的。
题主提到的例子,根据目前了解到的信息,这个女生之所以会做出那样的行为,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她在家经常被父亲使用暴力。一般而言,子女早期对于社会规范、社会道德的概念,基本上完全受父母影响;在进入学校之后,开始受同伴、老师的影响,家庭的影响继续发挥作用。在极端暴力的家庭环境下成长的子女,通常也只有两个极端——极端厌恶暴力或者极端暴力。前者不在此讨论。极端暴力的家庭造就极端暴力的子女,起码有两种解释方式:
1. 社会学习理论
“不仅加诸于个体本身的刺激物可以让其获得或失去某种行为,观察别的个体的学习过程也可以获得同样的效果”。简单而言就是模仿。在中国,父母对子女使用暴力,基本上不会受到什么惩罚,还可能是受到肯定、奖励的。另一方面,父母的行为对处于儿童时期的子女来说是社会规范、道德的来源,既然父母对自己使用暴力不会受到惩罚,那么子女自然会认为我对他人使用暴力也是可行的。在这种环境下成长的子女,在儿童期、青少年期因为体格上比不上父母,所以一般会选择在体格上比自己更弱的对象来使用暴力,例如案件中的婴儿,又或者是小动物
2. 共情能力的缺失
共情能力一般又称为“同理心”,“指站在对方立场设身处地思考的一种方式,即于人际交往过程中,能够体会他人的情绪和想法、理解他人的立场和感受,并站在他人的角度思考和处理问题。主要体现在情绪自控、换位思考、倾听能力以及表达尊重等与情商相关的方面”
对于儿童期的子女来说,基本上都会有一个概念是“父母都是爱自己的”(当然有很多成年人依然认为这是一条不可反驳的公理)。但是“父母爱自己”和“父母打得我这么狠”两者是很难正面联系在一起的。为了处理这个矛盾,子女可能可以对自己给出很多的解释,其中一种可能的解释是“其他人是感受不到自己的痛的”;时间长了之后,子女就把这个解释泛化,对于其他人的感受也“视若无睹”(亦即诊断标准A7.的情况,冷漠无情,即使目睹他人受害亦无动于衷)。这种表现对照上一段提到的共情,就是这种能力的缺失
最后怎么避免反社会人格的形成,除了父母不使用暴力惩罚这种效率低、副作用大的惩罚方式(避免模仿)之外,还需要将子女作为独立于自己的个体来看待,尊重、承认子女的感受(例如情绪),通过父母对子女共情的方式来让子女模仿以学习共情
参考文献
Christiansen, K. O. (1970). Crime in a Danish twin population. Acta geneticae medicae et gemellologiae, 19(1), 323-6.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憶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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