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是否会倒闭?保险公司倒闭了会破产清算么?保险公司倒闭之后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如何保证?保户的利益是否会受到损失?国内关于保险公司倒闭之后相关问题的处理是否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和规定呢?本文将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介绍。
保险公司作为专门从事商业保险经营的企业,本身也面临各种经营风险。同其他企业一样有倒闭、清算的可能。
在国外,不乏保险公司破产的例子。有统计显示,1978~1994年,不到20年间全球共有648家保险公司破产。保险业很发达的美国在1989年经历“黑色星期一”之后,大量保险公司倒闭。即使现在,美国国内的6000多家保险公司,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保险公司难逃破产厄运。其他国家也有此类案例,比如2001年3月,澳大利亚的HIH意外伤害和综合保险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同年6月,英国独立保险公司进入临时清算程序;1997年4月25日,日本互助生命保险公司宣告破产,成为日本寿险业战后50年以来的第一桩破产案;接下来日本东邦生命、第百生命、第一火灾海上等保险公司也相继倒闭;2000年,日本第十二大的寿险公司千代田和协荣生命人寿保险公司在3个星期内相继倒闭。
导致保险公司破产的原因很多。比如美国在2000~2001年破产的60家公司中有73%可归结于损失储备金不足;日本保险公司的破产多由于投资亏损:泡沫经济崩溃使原先大规模投资的地产和股票价值大幅下跌,加之美元资产的缩水,巨额的投资损失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下去;另外,一些无法预料的索赔及灾难事件也会导致保险公司破产,如9.11事件发生后,6.043亿美元的赔偿费用使日本大成火灾海上保险公司无力偿付,最终向法院提请破产保护。除此之外,业务增长过快、管理跟不上,欺诈等也会引起保险公司破产。下表为1969~1998年美国保险公司破产原因分析。(引自《大众理财顾问》2008年2期)
破产的主要原因
破产数量(家)
占比(%)
准备金不足
143
22
业务增长过快,管理跟不上
86
13
巨灾损失
36
6
资产估值过高
40
6
业务分出失败
22
3
子公司影响
26
4
核心业务发生巨变
28
4
欺诈
44
7
其他各种原因
44
7
无法查明的原因
169
26
由于保险公司经营的特殊性,有社会稳定器的功能,它的破产、清算不同于一般企业,各国都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原则对此做出规定。
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如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新加坡、韩国、日本以及中国台湾地区,都已建立了保险保障制度。通俗地说,当保险公司破产或被撤销,其有效资产无法全额履行保单责任时,保险保障基金就是可以按照事先确定的规则,向保单持有人提供全额或部分救济,减少保单持有人的损失,确保保险机构平稳退出市场,维护金融稳定和公众对保险业的信心。保险保障基金因此被称为保单持有人的最后安全网。
我国《保险法》中明确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而且,其清偿顺序为:“(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三)所欠税款;(四)清偿公司债务。”。从条款中我们可以看出“保单持有人”的求偿权优于保险公司的债权人,而且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是在缴纳税款之前,这说明我国在原则上是充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
2008年9月11日中国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其中第二十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必须依法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中国保监会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收。”
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
当“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
《保险法》第八十九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但是请注意,这一条说的是“解散”,而不是“倒闭”。这条以及下面这条是很多人理解的保险公司不会倒闭的理论依据。
《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转让或者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持有人的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给其它寿险公司”是否能保证破产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保障利益或投资收益不受损害呢?或许,答案是否定的。
我们需要好好理解准备金的概念。用一个通俗的例子来比喻(不是精算,但容易理解)。
假如一家保险公司每年收取100单位的保费,连续收取20年,总计收入2000单位的保费。而20年后则进入返还期,那么第21年则需要偿付第1年投保人缴纳保费连本带利至少100单位以上,第22年则要偿付第2年的100单位以上,第23年偿付第3年的100单位。以此类推。
保险公司每年的准备金是多少?就是需要偿付的100单位保费加上预定利息=额定保额,用上述比喻来估算,只占保险公司所有年度负债的1/15-20左右。此外,保险公司的准备金还包括当年度未到期就发生人身事故的死亡偿付,只是这个数是预测的,发生即偿付,不发生就不偿付。这个数字即便数额很小,但保险公司也一定要例行准备。汶川突发地震导致不可预测人数的身故,其偿付金肯定要超过保险公司当年的准备金,那么该年度该保险公司就会亏损。
当然,这只是一个在原理上解读准备金的通俗比喻。保险公司真正的准备金也不会是在第21年来准备第1年的偿付金,而是在20年期间,逐步累积第1年的这笔资金。
但是有一点需要清楚的是,正是因为逐年累积到期偿付资金,因此某公司假如在倒闭年度的准备金,绝对不是该保险合同保费的全部,只能是部分,保险利益则更是部分中的部分。这就是说,谁的保单合同到期时间与保险公司倒闭那一年越近,他所获得的赔偿利益也就越可能大,反之越可能小。
这就是所谓的准备金(对复杂精算假设进行了简单处理,看原理就好)。假如20年期中19/20的当年保户不在破产年度获得到期保险金偿付,那么这部分资金是不会在当年全部提取的。也就是说,19/20的保户将要看破产的保险公司的负债程度来决定自己能够得到的赔偿。
保险法里规定转出的只有两样,一是合同,二是少数部分利益的准备金。而这个准备金所能给予保户的经济赔偿,连同保险保障基金一起算在内,在《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中被规定为不超过90%。不超过90%的概念,就意味着寿险投保人能拿回的利益,将会在90%以下,甚至更低,因为即便保户在保险公司拿回5%的钱,也符合这个“不超过90%”的规定,所以我们不能只看上限而忽略的下限。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颁布是为了最大限度减少保险公司倒闭所带来的损失。保险保障基金和保险金是两个概念。该基金正是国家为了防止保险公司倒闭而向保险公司采取的一个预收准备金的一种防范措施。和银行储蓄准备金一样,都是为了减少在经济危机时期下出现资不抵债导致现金困难给客户带来的经济损失。只是,这种防备是有限的,保险公司不容易倒闭,但一定会有个别公司面临倒闭。
在所有金融行业中,最为保险的保险公司都可能倒闭。所以,购买保险产品的时候大家还是选择实力更强,更专业的保险公司为宜,毕竟保险资金是不容有失的。
最后用2001年保监会副主席吴小平的一段采访问答(引自《中国经营报》)做结尾:
网友:吴主席,请问中国保险公司会倒闭吗?
吴小平:如果说这个保险公司资不抵债,它会倒闭的,因为保险公司也是一个企业。所以,被保险人在买保险的时候,要看保险公司的实力,看它的资信,不能片面追求谁的价格低买谁的。寿险公司,按照《保险法》,如果发生这类问题,会把它的责任、资产转到别的保险公司,但是对被保险人的利益还是会有影响的。所以,我们觉得,投保人除了选好保险产品外,也要选择好的保险公司。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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