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双十一”促销活动确实是阿里旗下的淘宝于2009年率先创意并实施的,阿里公司是2011年11月1日提出“双十一”商标注册申请的。因此,若无证据证明早在2011年10月份“双十一”便成为电商等行业的通用语,那么,阿里于2011年11月申请“双十一”商标注册就不宜称为“抢注”——“抢注”一词,在商标法领域是有不正当之义的。
不过,从2009年始,“双十一”促销活动便成为各电商和线下卖场共同参与的活动,已成为中国内地网民共知的在俗称“光棍节”的11月11日前后开展的促销购物狂欢活动。而且,阿里公司之前在促销活动中,并未以加注商标注册标记、“商标”或“TM”等字样方式,向社会明确宣示“双十一”是其商标或商业标志。即使是2012年12月28日获得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的第10136470号“双十一”注册商标,以及在第38类“信息传送”等服务上的第10136420号“双十一”注册商标,阿里公司此日之后至今年国庆前也从未明确宣示“双十一”是自己在广告、商业促销等服务上的注册商标,更未及时有效制止其他电商在促销活动中使用“双十一”字样。
因此,个人觉得,至少在现在,“双十一”字样应认定为我国内地市场电商行业、消费品批零行业的常用语、通用语,宜认定为我国内地电商行业、消费品批零行业一种季节性促销活动的通用名称,在该类服务上已丧失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也就是说,阿里公司即使手持第10136470号和第10136420号“双十一”商标注册证,也不能禁止其他电商和零售经营者在光棍节期间开展促销活动时合理地使用“双十一”字样。
另外,京东等其他电商也完全可以对阿里第10136470号“双十一”注册商标,依据新《商标法》第49条第二款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信息、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的注册。理由便是,“双十一”字样已是为我国内地市场电商行业、消费品批零行业的常用语、通用语,是我国内地电商行业、消费品批零行业一种季节性促销活动的通用名称,在该类服务上已丧失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
如果有证据证明早在2011年10月份“双十一”便成为电商等行业的通用语,那么,其他电商还可依据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第10136470号“双十一”注册商标无效。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黄璞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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