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日本、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上存在很多方面的差别,首先可以从司法体系的差别这一方面来梳理。美国采用的是英美法系,中国和日本均属大陆法系,因而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上,中国和日本之间相同点更多一些。例如,美国采用成文法加判例法,相应法律规定更为复杂,而中国日本主要依靠成文法。

在侵犯知识产权的惩戒力度上,仅直观地从侵权赔偿金额来看,美国最高,日本次之。导致美国侵权赔偿金额最高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美国审判制度中采用的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制度利于维护司法公正,但也会使判决结果受到司法之外其他因素的不确定影响,造就出了一些奇观。日本于本世纪初重新确立了上世纪曾经使用过一段时间的陪审员制度,其和中国的陪审员制度较为类似,但陪审员介入审判程序的程度较中国更为深入,当然还不能与美国陪审团制度同日而语。

在打知识产权官司的费用上面,美国奇高无比,日本次之。除了经济水平导致的差异,美国打官司的取证制度功不可没,也就是英美法系著名的证据发现程序(Discovery)。证据发现程序中,诉讼参与方有义务向对方提供一切有关证据材料,一场诉讼最主要的时间、工作和成本都消耗在证据发现这一环节上,对整个案件的审理及结果有着最深刻的影响。中国没有证据发现程序,日本则介于中国和美国之间,在进入正式诉讼之前,潜在诉讼相对方可以向对方提出提供证据的要求,但此要求没有司法强制力,但参与方不同的应对方式会在后续有不同的法律影响。日本这种特有制度的形成与其历史习惯是有关系的。

还有一点主要的区别是,美国和日本侵权案件和相应知识产权无效诉讼可以合并审理,而中国是分开的。

另外,美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一个非常特别的行政手段,即通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依据关税法发起337条款特别调查,通常仅限于针对向美国输入产品的海外企业。该手段非常便捷严厉,对非美国企业很不利。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李可-集慧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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