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律师的角度觉得 @Luo Patrick的答案有些瑕疵,但方向上认同。

中国的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如其所言,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较强,股份有限公司资合性较强。

但有限责任公司并不强调股东之间的平等性,事实上,除了一些特别约定的情况之外,股东的权利通常与其持股比例成正相关。即使在人合性更强的合伙企业中,法律也不强制要求企业事务需要全体合伙人同意。

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更多体现于股东群体的封闭性,而不是企业治理层面的同等权利。《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非股东第三人转让股权的,需要经其他半数以上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但别的股东不同意的,应当以同等条件购买该股权。这个规定保证了在股东愿意出钱购买的情况下,能够排斥第三人加入公司。因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人的因素依然显著,第三人的加入,可能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而与设立公司的初衷不符,这是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最显著体现。而股份有限公司并无此要求。

上市要股改,我觉得原因主要还是:

1. 上市公司股东众多,股份交易频繁,上述同意及优先购买权的机制根本无法操作。且作为活跃交易资本市场中的主体,上市公司当然应该是资合性的,而非人合性的。

2. 为厘清概念,有限责任公司严格意义上无股票、股份这样的说法,对应的概念叫注册资本、股权(模糊一点)以及出资证明书。事实上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并没有这样的制度或概念的分野。人合性以及资合性的问题,完全可以按照股东的意愿,在章程中进行约束,这也是我认为中国《公司法》比较落后的地方。

因此这个问题其实更像个法律技术问题,没有太多的理论价值,更多是我国公司法一个奇特制度的结果。但我认为不应该过于强调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事实上,除了上市公司以及一些大公司之外,绝大部分企业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在章程中安排资本属性强于合伙属性的治理结构没有任何问题。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nonsty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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