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说结论。安装自行车架这事,是不合法的,但是也难说是违法的。因为我国现阶段相关法律有规定禁止改车架这事,但是具体细节实在是不够细。

根据因为改装自行车架,被处罚的罚单来看。

罚单上的内容如下:“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违法行为(代码1087),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壹佰元罚款。”

然后我们去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八条写了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八条:“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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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主席令第四十七号)

妈的。。。又多出来一个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要去查。。。。

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三)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呵呵呵呵呵,又多出来要去查的,不过是变更登记的,与本案无关,你们有兴趣自己去看看吧
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

看完法律条文之后,同志们做一套广播体操之后,我们继续。
讲真,看法律条文,比我们搞汽车的看技术手册难受多了。

先总结翻译一下法律法规说的意思,不让你改车架结构,如果改了的话,记得要做变更登记。
按照交警的理论,安装一个自行车架,就算是改装车架架构,没有做变更登记的话,就算是擅自改装。

但是身为汽车工程师,真的想吐槽一下,这也算改车架,你丫的也太小看改装这个词了吧。在车尾贴壁虎也算是汽车美容是吧。。。。

既然老百姓有这个需求,相关法律就应该制定得更加全面,而不是一味的禁禁禁。鲧用障水法,没有治得了水,水是越淹越高的。禹用疏水法才把水治了。
现实需求,老百姓需要装自行车架,需要装小拖车。就应该制定相关标准,规范市场,让老百姓既能满足愿望,也不用担心受罚。我看农村的电视锅就是个挺好的例子。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胡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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