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保险品种:Life Insurance Funding Buy-sell Planning.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是封闭性、人合性,因此成为诸多民营家族企业的选择。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讲究股东之间的知根知底和信任,对外封闭信息,讲究内部控制权的稳定。
当创始股东之一身故,其他创始股东仍在时,可能出现的不利情况有:
1. 股东身份继承(公司法76条:除章程另有规定,股东资格可以继承),继承人愿意继承股权并插手公司经营,而其能力无法胜任、或其他股东反对,造成公司内部僵局。
2. 继承人不愿继承股东身份。比如希望远离江湖、享受生活的年轻人,要求套现走人。附随的问题可能有:身故股东遗嘱中嘱咐或者继承人意图将特定股份出售给公司之外的实体,但可能因为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无法实现(公司法71条),但公司其他创始股东在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因为身故时间事发突然,无法筹措足额股份收购的现金;或者身故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有约定,对股份套现有限制条件;或者身故股东与公司有公司回购股份的约定,但公司无足额现金流。
3. 继承人因客观情况无法继承。比如继承人是公务员,无法参与股东经营,再比如继承人是外籍身份,无法将内资企业变更为合资企业。
解决办法有:
1. 将应继承公司股份设立信托。继承人作为信托的受益人,享受信托收益。聘请具有丰富公司管理经验、经其他创始股东认可的受托管理人参与公司日常经营(非本问题范围,不具体讨论)。
2. 购买前述Life Insurance Funding Buy-sell Planning
该生命保险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创始股东突然身故对自己辛苦缔造的公司、自己的继承人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主要作用包括但不限于:确定股份买方,确保身故股东家族的利益,同时提前确认股份购买人,防止多年心血打造的公司的控制权旁落创始人之外的人;以股东身故为条件,为公司创造特定目的的足额现金流;利用创始股东之间的沟通,提前确定未来股份转让价格,避免继承人与其他创始股东发生僵局;确定股份价格后,可以提前进行规避遗产税的合法避税筹划;创始人之间的约定往往是相互的(谁也不知谁先去世),所以在互相谅解、互保协议谈判时保持良好关系方面,具备好好谈判的氛围。
公司可以为创始股东(或者创始股东们为自己)购买前述Life Insurance,除了与保险公司签署保险合同之外,还要准备以下文件:
(1)创始股东之间还需要签署针对该Life Insurance的互保协议(Buy-Sell Agreement),约定保险购买事项、身故后事情的处理方案、保险金的股权购买用途。互保协议下的股份购买有公司回购、股东之间购买(cross purchase)、约定情况发生后再购买(wait and see)等类型。
(2)创始股东在公证机关和其他创始股东见证下,提前立遗嘱,写明身故后股权出售和继承的安排。
(3)修改公司章程,排除可能对Life Insurance产生障碍的条款。
结论:
有钱了也是很操心很累的。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华莱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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