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会不是随便加人的,董事会的人数是在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里明确的。说白了,董事会的人选本来就是各个股东方的权衡结果,加一个人的想法属于想当然的瞎出主意。而且偶数董事会并不影响正常运作,本身也没有好坏。即使是奇数董事会,我举个最极端的例子,突然一个董事死了,成了偶数董事会,怎么办?好,立即增补新的董事,结果在增补的董事的议案出现打平,怎么办?当然,这个例子极端了点,但是现实中诸如董事辞职、董事更换人选需要审批期(如银行、证券、国资)的情况时有发生,偶数董事会的情况无法避免。

2、出现这个情况,看董事会议事规则。一般规范的董事会议事规则会要求普通决议“过半数通过”、重大决议“过三分之二通过“,这个大家都说到了。但是我要特别提到一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附则是否明确“过”含不含本数,如果附则里没有明确,那么还是存在瑕疵。
遇到这种情况,就要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制定、修改、解释权在哪个级别。一般,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制定和修改权在股东大会,解释权在董事会。所以有两种方法:一是股东大会重新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明确表决程序;二是董事会解释“过”到底含不含本数,虽然惯例理解为“过”不含本数,但是董事会可以我行我素把“过”理解为含本数。这跟美国啥民权的没关系,扯得太远了。

3、有人提出直接上报股东大会审议,这是不正确的。我不知道提出这种观点的有没有亲自参加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有没有亲自看过规范的董事会议案材料,一般上面都会写明“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也就是说董事会自己也没形成决议的事项根本过不到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每一项议案都是有来源的。三会一层都是有自己的权限范围,不然要董事会做啥,事无巨细全部上报好了。当然,这个也要视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来定。

因此,出现这种问题,重点在于先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议事规则,这些基本制度明确下来。

— 完 —

本文作者:少少

【知乎日报】
你都看到这啦,快来点我嘛 Σ(▼□▼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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