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筹结构和外汇管理这一块研究的不深,本来不适合回答这么专业的问题,但是最高票的答案错的比较离谱,结合我目前看到的报道憋不住说两句。不过,再次强调我对红筹结构的理解很粗浅,不保证以下内容的准确性,欢迎讨论。
先说一下为啥@孙宇晨的理解是错的。第一、员工期权计划和VIE结构是两码事,我猜孙宇晨想说的是红筹结构公司,至于VIE结构和我们讨论的问题一点关系都没有;第二、员工期权计划的外汇登记本来就是有法律规定的,搭设红筹结构的非上市公司设立期权计划并办理外汇登记也是极为常见的,只不过拿期权的员工做的登记不是75号文登记,在上市前也无法行权。有关ESOP和外汇管理的问题,可以详见Ray Wang的答案。第三、以“境内外资产或权益”出资和“汇钱出去”出资是两个不同的情形,不能混为一谈。
然后是正文,先说背景,所谓红筹结构,就是中国境内的创始人在境外(通常是开曼或者BVI)设立一个特殊目的公司,创始人和投资人成为这个特殊目的公司的股东,在通过这个特殊目的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境内的运营实体。在37号文出台之前,搭设红筹结构不可避免要完成的一个步骤是75号文登记,简单来说就是创始人在首次搭设红筹结构时,向外管局做对应申报,并且完成相关的登记。如果搭设了红筹结构却没有做75号文登记,那么存在相应的法律瑕疵。
这个流程某种程度上已经非常成熟了,每天都有无数的创业公司在搭设红筹结构。但是,在操作细节层面,75号文登记在实践中的问题也很多,比如(1)法规非常乱,例如不办理75号文登记的罚则就是写在另外一个文里面的;(2)理论上可以按照先罚后补的原则做75号文的补登记,但是实践中某些地方的外管就是不准做;(3)非特殊目的公司(即创始人以其原有境外资产设立的境外公司)的登记在实践中没法做;(4)持有期权的员工在上市前如果行权,将无法进行外汇登记等等。
最后说37号文,初步看来变化不大,原本的75号文登记的制度仍然被完整的保留了,不过在细节上修修补补的地方还是比较多的,我前文提到的问题现在都算是有了比较直接的答案。当然前面这些都是随便举的例子,其他的细部修改调整还有很多。不过说一千道一万,外汇管理这个问题归根结底还是要看各地外管局的操作和实践,考虑到之前各地外管普遍存在的的法律理解差异悬殊,有法不依、权力滥用和寻租情况,37号文的实施效果如何估计要等半年才知道。
— 完 —
本文作者:姜源
【知乎日报】
你都看到这啦,快来点我嘛 Σ(▼□▼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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