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gasa 跪了,《虹膜》主编能把这个问题讲得如此透彻,实在出乎我的意料。 p.s.《虹膜》不错,我在拇指阅读买过合订本。

在他给的答案基础上,作为从业人员,我再补充几句。

专利文件的拗口,一部分原因是法律语言本身所需要的严谨以及出于扩大保护范围的需要,之前回答的人已经说过。这种情况在其他部门法比如民事合同里也存在。比如汉语里很少像英语一样用定冠词和不定冠词通篇区分特指和泛指,但专利文件里不得不用”该“或”所述“来强调特指,否则可能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前面的答案都有涉及,在此不再重复。

我想到的另一个原因是,从业人员都在自觉和不自觉地模仿国外专利的写法。

需要解释一下,国内的专利制度从创立之初即和国际接轨,而且80-90授权的申请大多数都是国外申请人提交,因此初期代理人撰写专利必然会参考国外先例。这也导致,代理人常常不由自主模仿英文专利文件甚至是英文专利文件中译文的习惯表述。

比如,国外专利文件里到处都是”According to one of the embodiments (the present invention)…”,国内申请人的专利文件里也到处都是“根据一个实施例(实施方案)(本发明)….”、“根据本发明所述的…”。实际想表达的意思不过是:”举例来说,可以是这样…“,”本发明的….”。“根据”用得多少有点莫名其妙。再比如,涉外代理人通常把”preferably”翻译成“优选”,所以国内专利里也到处都是“优选”,实际要表达的意思不过是“最好”、“较好“、“为宜”…类似的行话举不胜举。

个人认为,无论从语言还是法律的角度,专利界的这些行话在维权时都不太可能带来任何好处,但由于是约定俗成,师傅带徒弟,一代一代就这么传下来,再晦涩难懂,只要长期沿用,也就见怪不怪了。

行话之所以流行,是因为降低了同行间的沟通成本。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谢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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