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文,多图】这学期在澳洲交换恰好参与了几个气候变化经济相关的研讨会,争取用我有限的知识写一点点干货:
首先从全球范围来看,为什么碳排放减排需要各国的通力合作呢。一个角度认为碳排放某种意义上是一种Global Public Bad,与我们对公共品的定义相似,我们认为碳排放具有非排他性(Non-excludable)和非竞争性(Non-rival)。这会导致一国政府缺乏意愿去为实现全球的减排目标买单。下图是以澳大利亚为例,当然也适用于中国:根据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来确定最优减排规模的原则,我们会发现对全球来说最优减排规模会是Qw,而对于一国来说最优减排规模会是Qa,Qa是小于Qw的,这也符合我们先前的观点即在国际合作中,一国往往缺乏意愿去减排。
那怎样去克服这个问题呢?
一种潜在的思路是说不能只给大棒,也要多给点胡萝卜去鼓励,去提高各国减排的意愿,可以通过:
- 对于那些自身减排支出超过减排收益的参与过,应当给予补偿性的支付
- 提升各参与国对于减排合作的理解和认识
那怎样的减排合作框架会比较有效率呢?
有两个条件需要满足:
- 最优减排规模在边际减排成本=社会碳排放成本即MAC=SCC时成立
- 在跨国的减排方案中,需设定各国所面临的边际减排成本(MAC)一致,这一点保证了全球的碳价是基本一致的
这一点可以通过碳排放税(Carbon Tax)或者碳排放交易机制(Emission Trading Scheme)来实现,以德国和瑞典为例:由于自身技术水平较高等因素的关系,德国的边际减排成本(MAC)比瑞典来得低,所以通过碳排放交易机制(ETS)两国交易了一些排放指标,可以看到交易后德国的减排数目会增长到R*,而瑞典的减排数目减少到R*,此时两国的边际减排成本一致,为P。通过交易,两国间的社会总福利的增长为图中的绿色阴影部分的面积大小。
但是这种碳排放交易机制(ETS)在现实中是存在问题的,因为他只考虑了效率因素而忽视了公平因素,在这种模式下,较低成本的排放国会有更大的减排要求,也会产生更高的减排成本。
因此,基于公平考虑的的合作框架才能实现更广泛和持久的参与。这就要求发达国家承担更高比例的减排成本,以及一定的转移支付,由于:
- 他们有能力去支付
- 他们在历史过程中的排放更多,是工业化的既得利益者
- 发展的需要
我们可以通过历史上的气候变化协定来看一下这个问题的现状:
- 这个联合国的合作框架最开始得到重视是在1992年的Rio Earth大会上
- 1994年的UNFCC大会推动实施,这次大会要求发达国家去做减排的引路人先驱者,引导设立发展中国家减排的基金
- 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设定了国际捆绑的减排目标,要求至2010年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排5%的温室气体。计划要求发达国家承担重任,强调共同而有差别的责任(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y)。
京都议定书主要的合作机制有以下几点:
- 国际减排交易机制(International emissions trading)
- 共同执行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
- 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鼓励发展中国家用碳排放指标同发达国家(Annex 1 parties)交换资金补偿来推动自身新能源技术发展
但是很可惜的是京都议定书的执行效果并不理想,只有欧盟(EU)达到了预先设定的减排目标,其他一些国家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未能执行到位,美国则根本没有在此项协定上签字。京都议定书尴尬的执行状况主要是以下几点原因造成的:
- 减排成本太高
- 取法法律约束力,及时参与过没有实现减排目标也没有惩罚措施
- 未来的排放限制情况目前不明朗
- 对发展中国家的激励不够
4.2007年巴厘岛路线图(Bali Road Map)提出了新的缓解气候变化的国际间沟通机制
5.2009年哥本哈根会议(Copenhagen Accord)明确了把全球变暖控制在两摄氏度范围内的任务,协议为发展中国家减排提供资金支持,以及推动缓解去森林化的计划(REDD)
6.2010年坎昆会议(Cancun Agreement)则取消了京都议定书中的捆绑减排计划:
- 要求发达国家严格落实哥本哈根会议制定的目标
- 要求发展中国家自行制定减排计划
- 目标是同工业社会前的水平相比,把全球变暖限制在两摄氏度的范围内
坎昆会议还包括了一个绿色气候基金(Green Climate Fund),至2020年为每年1000亿美元,以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减排目标。总体来说,坎昆会议是相对成功的。
7.2012年多哈会议(Doha Amendments)对京都议定书即坎昆会议的安排做了一系列的修订
8.2015年的巴黎会议则要求全球范围的有效协作来快速降低碳排放以避免潜在的生态危机。
下面从国内的视角来看看这个问题:
就一国的政策而言主要分为两种:
- 行政命令:包括制定减排标准,设定清洁能源最低使用比例等措施
- 市场化措施:包括price-based的碳排放税,quantity-based的碳排放交易机制(ETS)等
有两个厂商,各自的边际减排成本如图,在设定减排标准(要求各自减少到排放量为5各单位)的情形下:减排成本为图中深蓝色阴影区域
在市场化措施,即实行碳排放指标交易的情形下,双方会协商达成合意,厂商1会减少减排量,厂商二则会扩大减排量,此时的减排成本为下图中浅蓝色阴影区域:
因此,对比政府规制的情形,采取市场化措施会获得下图中深蓝色区域的净收益:
上面这个分析的基本理论依据是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即在交易费用为零和对产权充分界定并加以实施的条件下,外部性因素不会引起资源的不当配置。因为在此场合,当事人(外部性因素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将受一种市场里的驱使去就互惠互利的交易进行谈判,也就是说,是外部性因素内部化。
其次,是关于price-based方式(碳排放税)和quantity-based方式(碳排放交易)的选择问题。在完美的假设里,这两种情况都会形成一个跨国界的,跨组织的,共同的、有效率的价格信号。它们可以达到同样的目的,如果:
- 减排活动会一直进行直至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
- 跨组织的价格信号可以在任何给定的时间形成
- 减排的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是确定的
但是,由于在现实中一个厂商的减排边际成本往往是不确定的,因此,这两种市场化的方式分别有其不同的适用情境。Weitzman (1975) and Hepburn (2006)指出:
- Price-based即碳排放税的方式适用于长期的减排行动,即边际收益曲线相对于边际成本曲线较为平坦的情形。如下图所示:红色区域为税收效率损失,蓝色区域为使用碳排放交易时的效率损失,红色区域面积较小。
- Quantity-based即碳排放交易(ETS)适用于短期内的减排行动,即边际收益曲线相对于边际成本曲线较为陡峭的情形。如下图所示:红色区域为税收效率损失,蓝色区域为使用碳排放交易时的效率损失,蓝色区域面积较小。
在实际运用中,以下几点非常重要:
- 政策制定者可以区分短期与长期减排目标,但是短期的减排行动需与长期的目标所一致
- 短期内的减排目标的设定有一定的灵活性
总的来说,有效的市场化减排行动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标准
- 效率:价格信号必须能够反映排放带来的边际损失的变化,并且是跨组织一致的
- 公平:减排应当在成本最有效率的地区进行,但是应当有相应的补偿
- 公共财政:募集的资金可以促进再分配以影响工业的发展
碳排放税(Carbon Tax)满足效率和公共财政的标准,不满足公平标准,因为碳税不能自发地形成向发展中国家的转移支付。
碳排放交易(ETS)则满足所有三条标准。
关于碳排放指标(Emission Credit)的分配主要由以下两个方式:
- 自由分配(Free permit allocation)
- 拍卖(Auction-based permit allocation system)
其中自由分配的方式比较复杂,交易成本较高并且需要准确的价值判断,这有可能会扭曲竞争。与自由竞争相比,拍卖的方式透明性更高,交易成本较低,适合法制建设规范的国家,同时可以增加财政收入,实现减排方式中购买配额与资本支出之间的税收中性。
与此同时,国际间的碳排放配额交易对国内的交易机制能否有效实施是至关重要的:
- 减少减排成本和碳价波动
- 为减排成本较低的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支持
- 为贸易外向型工业提供一个形成跨国统一碳价的平台
当然,小国在这个体系下往往只能是价格接受者(Price taker)了。
就中国而言,目前国内的碳排放市场属于起步阶段,主要在几个大城市有相应的试点,如深圳排放权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能源环境交易所,天津放权交易所等。
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上,时任总理温家宝承诺“中国在2005年基础上,到2020年将万元GDP碳排放量减少40%至45%。2020年单位GDP碳排放要比2005年下降40%至45%”。但是由于中国长期以来高速的工业化,城镇化发展,当前的污染排放缺乏控制、单位GDP能耗较高等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这一点需要接下去的一个阶段去认真落实产业结构的转型,淘汰掉一批高能耗的落后产能,构建一个全方位的低碳发展的经济模式。私以为相比参与碳排放的市场调整,对于中国来说更重要的是修炼自身的内功,推动生产技术的改进,推动新能源的研发,形成一个全面而可持续的减排体系。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知乎用户(登录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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