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Aumann, Robert (1976), Agreeing to disagree, Annals of Statistics, 4, 1236-1239.
知乎上有人提过相关问题:关于罗伯特·奥曼的论文《不一致的达成》怎样解读? – 博弈论
假定参与人 和
对世界具有共同的先验概率估计。
定理:如果在状态 下,参与人
对事件
的后验概率估计
和参与人
对事件
的后验概率估计
都是共同知识,那么
。
(一个事件 是共同知识是指二人都知道
,二人都知道二人都知道
, 迭代无穷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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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用一个现实里的例子作为背景,语言上则使用稍容易理解一点的type space model,而不是原文中的state space model。
假定两个投资者 和
同时考察一项投资,他们各自的考察会给自己带来一些只有自己知道的信息,我们分别记为
和
,称为他们的信息类型。为简单起见,假定投资的收益只有高低两种可能,记为
。
在考察前,二人对于可能发生的状态 具有共同的先验概率估计
。 对任意时间
,在考察获得各自的信息之后,二人分别通过贝叶斯法则得到对
的后验(条件)概率估计,
和
。例如
可以是投资收益为高(
)这一事件。
定理的重新陈述:如果在二人获取的信息分别为, 投资真实收益情况为
,即世界的真实状态为
时,二人对高收益的后验概率估计
都是共同知识,那么他们的概率估计一定相同。
这个定理说明人们没有办法 agree to disagree。为了理解这个结果,我们从理解什么时候 的后验概率会是共同知识开始。简单的有两种情形:(1)
获取的信息本身是共同知识;(2)
具体获取到什么不一定是共同知识,但她 获取的信息与投资收益无关是共同知识。那更一般的思想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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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uition:
假定,
, 且给定共同的先验分布
, 当一个人的信息为整数
时,对方的信息可能且仅可能为
或者
。
1 3 5
2 4 6
假定在世界的真实状态 下,
。那么
的后验概率估计为
。为简化描述,将
的后验概率为
这一事件记做
。如果
是共同知识。那么:
1. 在 下,
知道自己的信息是
,却不知道
的信息是 1 还是 3。那她又怎么会知道
呢?答案是,除非无论
是
认为可能的哪种信息,
都发生,即除非
。
2. 在下,
,于是
知道
,进而知道
知道
。(这一层没有新蕴涵的结果。)
3. 在 下,
不知道
的信息是 1 还是3 。那她怎么才能知道
一定知道她知道
呢?答案是,除非无论
的信息是1 还是3,这都成立。当
时这成立的条件是
的信息是2 和4 的时候
都知道
,同上,这就要求
。
4. ……
从以上的思路我们已经可以看出来,在状态下
的后验概率为
(事件
)是共同知识,除非
的后验概率在很大集合的状态下保持不变–都是
。这个集合多大呢?至少需要是在
下是共同知识。(上例中指
这一事件。)
换句话说,在状态下
的后验概率为
是共同知识当且仅当
在 某一个在
下是共同知识的事件 上的后验概率都为
。蕴涵的意义是
考察到的关于投资收益的有用信息(即会影响到后验概率估计的部分)对于二人是共同知识;对
同理。既然如此,二人的后验概率估计必然相同。严格的数学推导可见论文原文,非常简洁。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知乎用户(登录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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